法律无新旧 议员应守法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04月11日


何子文/文

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早前在社交平台分享一则「起底」警员的帖文,涉嫌「作出具煽动意图作为」被捕。事后反对派将警方的拘捕行动指责为「报复」,是「滥捕滥告」,有反对派法律界人士更指警方拘捕引用的是「古法」,只限港英时代涉及英女皇的场合才能动用,是故意针对郑丽琼云云。然而,反对派由始至终没有回应的是,郑丽琼有否犯法?公然「起底」行为有没有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界线?郑丽琼身为区议会议员、区议会主席更应守法,现在她知法犯法,不论触犯的是哪一条法例,是新是旧,警方依法拘捕都是合情合理,反对派的指控不但无理,更是政治淩驾了理智,损害香港的法治基石。

法律无新旧 议员应守法

法例已进行更新

反对派指郑丽琼涉嫌触犯的「作出具煽动意图作为」是一条古法,言下之意,似乎是古旧的法律就是不合理,不能引用。这种说法完全荒谬。法律没有新旧,这条控罪源于《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意图》,当中定义「煽动意图」的部分确实有指涉英女皇,例如「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 的不满或离叛」等等。

但在回归后,香港已通过《释义及通则条例》,当中列明任何条文中对「女王陛下」的提述,须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分情况则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即是说,这条法例已经进行了「更新」,并且在回归后成为了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有关法律得以「过渡」,正说明这些法例没有问题,既然没有问题,警方为什幺不能引用?就算以往鲜有引用,也不代表不能使用,否则这条法律岂不成了摆设?再者,如果法律有新旧,这样现时多条法例如谋杀罪早在1861年就引入,按反对派的逻辑是否就不应引用这样的「古法」?反对派的逻辑完全是自相矛盾。

反对派以歪理辩护

现在有一个情况,就是任何用作检控反对派人士的法律,都被反对派指为「恶法」,《公安条例》如是,现在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亦如是。但法例没有恶不恶,只有合不合理,这些法例不是用来针对反对派,其他市民同样要遵守,过去其他市民触犯这些法例时,为什幺不见反对派人士出来指责是恶法?说穿了,反对派是因为被这些法例检控,为了逃避控罪,为了将拘捕政治化,才动辄以「恶法」抹黑。香港法律并没有所谓恶法,只有犯法,反对派人士如果没有犯法,又何惧法律?正如郑丽的所为,证据确凿,不单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意图》,更涉嫌违反法庭的禁制令,因为法庭早已判下禁制令禁止对警员「起底」行动,郑丽在网上转载警员资料,当然是一种「起底」行动,当然是犯法,警方作出检控有什幺问题?

香港是法治社会,没有人能够淩驾于法律之上,区议会主席不可以,反对派政客也不可以,郑丽身为公职人士,更担任区议会主席,理当自觉守法守规。但令人失望的是,她在主持区议会时不单毫不中立,公然侮辱出席的警队代表,处事不公,更在网上公然「起底」警员,不只涉嫌犯法,更是失德失品,这样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做议员。反对派以歪理为其辩护,不过进一步暴露其不堪。

今届区议会短短日子,已有3个区议会主席因犯法被捕,反映在泛暴派主导下,香港的区议会正不断沉沦,在当前抗疫关键时期,泛暴议员无心正事,反而提出各种无聊、政治化的动议,区议会上至主席下至议员一味上演各种政治闹剧,甚至知法犯法,这样的区议会令人失望,这样的议员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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