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漠视公众利益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1月07日

大律师公会漠视公众利益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郭文纬

笔者记得廉政公署成立初期,香港的大律师们便对反腐败的「厉法」极为不满,因为这些法律令他们为富有的贪腐客户辩护增添了诸多困难。当中,《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规定,政府官员拥有的财产如果与其官职的收入不相称并且无合理的解释,将构成刑事罪行。这一法规令许多官员被起诉并最终定罪。

特事特办有先例

对这项法规十分不满的香港大律师们上诉到英国枢密院。有趣的是,枢密院认同《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表面上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裁定在当时香港社会贪腐盛行的「特殊情况」下,该法律有存在的必要。这一裁决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对法律的解释不应过于狭隘,而应该考虑到公共利益。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去年12月28日发表公开声明,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议。从这份声明来看,笔者不禁怀疑大律师公会是否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司法权威的宪制地位,此地位类似甚至高于港英时期的英国枢密院。大律师公会也有必要就以下七点予以解释。

应考虑公众利益

第一,对任何法律的解释都必须充分考虑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制定基本法的机关,在解释基本法一事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方案,表示该方案符合基本法,难道有什幺不当之处吗?

第二,「一地两检」早已不是什幺新鲜事了。类似安排在美加之间、英法比之间都实施已久。大律师公会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在基本法中找到与「一地两检」有关的条款,那他们在美加英法比等国的宪法中找到了有关「一地两检」的条款吗?笔者对此深表怀疑。一个国家的宪法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无法写得巨细无遗,所以对宪法的解释必须是体现其精神。

第三,基本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港人的权利与自由。港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受到「一地两检」影响?对于那些从未打算去西九龙站坐高铁的居民而言,有关安排怎幺会损害他们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与英国议会通过类似安排并没有什幺差别。为何就没有人质疑伦敦和巴黎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损害呢?

第四,大律师公会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后也大可以批准内地法律适用于香港高等法院大楼。政府的批评者总是捨理性辩论而倾向哗众取宠,大律师公会声明恰恰体现了他们常用的夸张手法。

第五,正如枢密院此前的判决所示,不应狭义地解释法律,而应考虑到公众利益。大律师公会在「一地两检」方案上有考虑公众利益吗?有考虑过万一有关安排流产,会带来怎样的损失吗?他们在乎这些吗?

第六,深圳湾口岸的「港方口岸区」执行「一地两检」,多年来一直运行顺畅,从未引起投诉或者争议,得到的都是乘客的称讚。如果大律师公会如此关心「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那为什幺从来没有反对过深圳湾口岸的「一地两检」?

第七,不知道大律师公会诸公对于普通法和大陆法是否同样精通?如果不是,那他们有什幺资格批评大陆法系如何解释法律?大律师公会运用普通法原则来解释基于内地的大陆法系起草的基本法是否妥当呢?

声明背后有政治考量

总而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它只是应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对「一地两检」是否符合基本法作了法律阐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几日的研究审议后,得出「一地两检」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结论。人大常委会作此声明是为了防止反对派故意提请司法覆核,以拖延或者阻止这一安排,进而在香港製造另一场政治风波。

笔者认为,公众不应该任由大律师公会用障眼法阻挠如此重要的高铁项目。从过往的历史来看,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大律师公会就会疾呼「法治崩坏」。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背后有其政治考量。近来正值大律师公会委员会选举时期,出这份声明仅仅只是为了取悦该公会会员罢了。这份声明暴露了大律师公会漠视公众利益的自私本质。

(作者郭文纬曾任副廉政专员。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翻译:李显格)

上一篇:「一地两检」合宪合法
下一篇:从「一地两检」看两地法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