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地两检」看两地法律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1月07日

香港高铁段只有26公里,但加入国家整体高铁网络,对未来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一地两检」可以发挥高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一般香港市民也欢迎这方案。然而这件美事却引起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特别是大律师公会就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发出声明。

居港权案已见两地差异

基本法乃两地合成的法律,并不单由普通法的专家所起草,草拟的过程更包括两地受不同法律训练的专家及受两地不同的法律思维所影响。在这两种迥然不同的法律传统下,对条文及对制度有不同的认识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在草拟期,已有不少法律权威人士指出,在实行基本法时香港法律界人士须对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上超然的角色及有别于普通法释法的原则有所认识和了解。

在居港权的争议中,终审法院被批评未能了解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已显示两地对于解释法律条文的差异。香港以普通法解释成文法例,并且有一定的通则跟随,例如,有文字法则(Literal Rule)是以法例文字字面的普通而惯常的意义为依归; 金法法则(Golden Rule)是当文字意思产生不合理及导致反常、荒谬的结果时,作补充解释; 目标法则(Mischief Rule/Purposive Approach)是有需要研究立法时的环境及原意。然而普通法的解释仍以细微的条文意义为準、重视条文字面的理解,除非纯文字解释产生不合理的情况,或有足够的原因促使法庭相信立法机构曾在法例中作一项没有写出的规定,否则就不可替法例妄加意思和一字。

「一地两检」安排合宪

另外居港权三案,不但显示出两地释法的不同,更重要是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不了解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法监督权及政治上的角色。吴嘉玲一案所引起的宪政危机乃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力去审视国家行为及是否不尊重人大的权威; 在刘光榕案,香港终审法院承认及接受人大的权力及对各级法院的约束性;到庄丰源案,人大法工委对判决很有保留,但都颇为克制,避免另一次风波。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但在国家来说,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第31条所成,在国家法律体系属第二层,所以受到人大的监督和指引。诚如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大律师公会对中国的宪法了解并不足够,也不明白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国法制而颁布的事实,因此不能直接用普通法原则诠释基本法。从国家宪制来说,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有监督权,今次通过高铁「一地两检」安排,是确认有关安排的合法性,没违反宪法或基本法。

从过往居港权的案件及今次「一地两检」,都可见两地法律的迥然不同,呈现彼此拉锯的情况(Seesawed position) 。有学者及法律人士曾提出解决方法,例如加强香港基法委员会的角色及功能,提供较主动的宪制意见(Primary repository for in-house expertise)。现时香港经济发展更须随内地同步,两地经济、商贸及法律的交往会愈加频繁,将来在法律上必会有不同的看法,今次「一地两检」再显示两地迥然不同的法律传统。然而,我们实须回想创立「一国两制」的领导人的胸襟和远见,「一国」是基石,「两制」是其精髓。让法律人以理性思维去面对吧!

香港仲裁司学会会员 赵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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