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本地立法应从速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11月12日

何子文

《国歌法》上月1日已在内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已把《国歌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向大会说明草案时指出,近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的底线,令落实草案更具迫切及重要性,要求香港及时完成本地立法。确实,近年香港一再发生不尊重国歌的事件,令国家形象受损,也令香港蒙羞,与十九大报告关于「增强香港、澳门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的要求背道而驰,反映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具有迫切性。香港要加快本地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提升港人尊重国家民族的意识,杜绝冒犯国歌的行为重演。

港须进行本地立法

必须指出的是,一小撮人故意嘘国歌的行为,不但是对国歌不敬,更有挑战中央,甚至是否定国家主权、宣扬「港独」的意味,绝非什幺表达意见。对于这些行为绝不能视而不见,香港定《国歌法》不但是法律的需要,也是捍卫国歌尊严、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之举。

《国歌法》第15条列明:「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一些「港独」分子嘘国歌的行径,已经触犯了《国歌法》,理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根据基本法第18(2)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国歌法》未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内之前,暂时不能在香港适用,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国歌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便要进行《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当中部分条文或罚则可能需要修改。毕竟,内地《国歌法》的罚则不可能全部照搬到香港,例如香港没有内地的行政拘留制度,所以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但通过立法捍卫国歌的庄严、惩罚对国歌不敬的行为,将不会改变,必须在香港的立法体现出来。

订《国歌法》是国际通例

香港订立《国歌法》不但顺理成章,更是刻不容缓。订立《国歌法》是国际通例,例如美国国歌法例是被列入《国旗法》第301款中。该条文明确规定,在演唱国歌时,如果有国旗展现(如升旗),穿制服的军人行军礼,所有其他的人应该面向国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没有国旗展现,所有的人应该面向音乐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国旗展现一样。再如加拿大《国歌法》是独立立法,要求国民听到国歌时应立正,以示尊重。而国歌响起时,男士应脱帽,女士和儿童则不需要。日本国歌法是与国旗法一并立法的,早在1999年,日本国会就通过《国旗及国歌法》,明确将「日之丸」定为国旗、「君之代」定为国歌。由此可见,《国歌法》绝非什幺洪水猛兽,再加上内地已经实行《国歌法》,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自然有责任跟从。

而且,近年「港独」势力猖獗,不断借国旗、国歌进行挑衅,每当香港足球队与外地球队比赛,一小撮「港独」分子例必有组织地入场大嘘国歌,严重破坏香港的形象,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可惜的是,尽管社会舆论不断批评「港独」分子的行径,但他们依然故我,视嘘国歌为宣扬「港独」的策略。对此,香港更不能存在法律的空白。国歌代表的是国家的主权,绝不容「港独」分子挑战,订立《国歌法》使香港社会明确划下「港独」的红线,让「港独」分子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敢再得寸进尺,不敢继续在社会上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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