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须依法而行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9月24日

路敏盈

大学校园内出现播「独」和「恭喜」高官丧子的凉薄言论,有学生甚至狂叫侮辱国家民族的口号,并祭出「言论自由」的旗号,实质在破坏言论自由的基础。这些人对自由民主一知半解,错用神髓,只以极端个人主义的心态,在「言论自由」幌子下做着违法之事。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随心所欲,想说什幺就说什幺。英国哲学家、自由主义典型代表人物约翰 斯图尔特 密尔在其着作《论自由》之中提出:言论自由是为了保证科学、法律以及政治的发展,这种自由必须不使个人自由成为他人的妨碍。

言论自由有限制

就算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对「言论自由」概念的基本定义虽表述为「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但同时非常清晰地订明:「本条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1.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2.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除此限制之外,在《公约》的第四条之中也强调「不可因为公约内部原因而削减的条目」之中并未包含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公约》之中其他被强调的条目要高于言论自由。

《公约》第二十条强调,鼓吹战争、民族仇恨、宗教矛盾、歧视、敌视或其他的言论需要被制止。因为这些言论会间接危害到社会公众安全及他人的生命权。煽动非法行为和反政府行为的言论也是被各国禁止的,因为这些言论使得其他的公民自由受到间接甚至直接的损害,同时使得法律体系本身受到影响。

各国设置法例条例

而言论自由更是以不损害社会,危害国家宪政和统一为前提,你可以信伪科学,你可以信神学,你可以信各种政治伦理,但是当你的言论有违社会基本公义的时候,则是被禁止在公众场合进行公开宣扬,因为这种言论侵犯公众利益,宣扬者也因此失去言论自由保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根据联合国《公约》的描述,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辱骂、诽谤、造谣、伪证、威胁、恐吓、宣传颠覆政权内容都不属言论自由範畴,都不受到人权公约的保护。

根据这些原则,西方各国在公民言论自由上设置了诸多限制,《美国法典》第115章多条规定了对鼓吹、煽动、实施、协助反政府行为的刑事责任,《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突破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界限。二战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公民在报章发表言论或出版书籍之前,必须受到当局检查、删改和批准。二战后,西方各国依然不时会以「诽谤罪」或「颠覆政府罪」对公民的言论予以限制。

综前所述,可见「言论自由」在世界各国都是有底线的,像香港这些狂徒鼓吹「港独」分裂,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侮辱国家民族尊严,制造仇视敌对,撕裂社会,伤害丧子家庭伦理,其性质早非什幺「言论自由」,而是在违法犯罪!可悲的是作为香港最高学府,十三家大专院校学生会却发表一份荒谬失格的所谓声明,为这些学生行为开脱罪责。「声明」完全无视法理公义和「港独」分子违法事实,严重缺乏大学生起码应有的知书识理,明辨是非能力,实在是香港学界和教育界之悲哀。市民纷纷表示愤慨不满,我们促请有关方面彻查处理,儆恶惩奸,以彰正义,以匡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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