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DQ议员不能补选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9月06日

城市智库「就是敢言」计划成员 刘碧尧

终审法院于本月25日驳回青年新政梁颂恆及游蕙祯就宣誓案的上诉许可申请。虽然梁、游在败诉后,表明不会参与补选,但因宣誓案而丧失议员资格的尚有其他4人,立法会共有6个议席需要补选。其中梁国雄、刘小丽、姚松炎等表明不排除参与补选,究竟,遭DQ的议员能否参与补选,以重返议会?

难过确认书一关

立法会条例现时虽然没有条文指明丧失议员资格者不能参与补选,但再参选也难通过「确认书」一关。《立法会条例》第40条规定,参与立法会选举的人士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表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另外,《立法会条例》第42A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规例)第16条规定,提名是否有效,须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选举主任在决定提名是否有效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亦即会考虑到如参与补选者曾经在宣誓时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词不一致的誓言,用各种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实际上是拒绝拥护基本法和拒绝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非但会使他们被取消就任议席,而且还会丧失参与补选的资格。由此可见,即使遭DQ的议员参与补选,也绝对难过「确认书」一关,翻身无望。

不容玩弄宣誓程序

再者,若允许遭DQ的议员参与补选,即允许他们再次玩弄宣誓程序,以「假誓」代替真誓,有违人大释法的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规定,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因此,若遭DQ的议员可予参与补选,实与终院裁决、基本法及人大释法原意背道而驰。

香港是法治社会,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遭DQ的议员翻身无望可说是咎由自取的。即使立法会条例现时没有条文指明丧失议员资格者不能参与补选,但社会各界对于他们是否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心中有数,他们若予以参与补选,即代表他们不必承担违法的后果,有违法治原则。

上一篇:律政司独立检控体现法治
下一篇:由港姐竞选谈选举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