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骏
7月25日,特区政府公布广深港城际铁路(简称高铁)香港段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方案。西九龙总站地下4层建筑,3层划为内地管辖区,内地执法人员负责出入境、清关、检疫,必要时有刑事执法权。反对派持抵制和反对态度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如果内地执法人员在香港境内的西九龙总站实施内地相关法律,则与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相抵触。

阐明法律意义是首务
按照上述逻辑,有人建议修订基本法附件三,列入西九龙总站所必须实施的内地相关法律;有人要求,在高铁驶入香港境内前,内地执法人员在高铁列车上完成所有以香港为目的地的乘客的相关手续。
后一个要求,因为明显难以执行而被否决。前一项建议是失之过分,类似于「大炮打蚊子」的可笑,所以,不被采纳。假如真按这一建议而修订基本法附件三,那幺,反对派立即会煽动内地在香港执法的社会恐惧。
基本法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展开起草和谘询工作,并于1990年通过颁布时,没有人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在21世纪遇到西九龙总站必须实施「一地两制」的法律问题。但是,「一地两检」的法律问题依然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7月25日公布的方案,便是如此。特区政府和建制派在向香港居民做解释时,首先必须阐明这一点,概言之,即阐明在特区十分有限的地方仿照深圳湾「一地两检」方式来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意义。
目前有一种偏向是过于强调其政治意义,即:「毋须害怕内地执法人员在西九龙总站执行内地相关法律」;换一种说法是,「如果你欲挑战内地相关法律,那幺,你完全可以不选择乘高铁,改为其他方式进入内地。」这一类观点,不一定都出于用心不良者之口。有些人是好心,欲说服香港一部分居民支持高铁。但是,这一类观点的暗含前提是,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只是不足虑而已。因此,阐明其法律意义是第一位的。
当然,也必须强调高铁对于香港经济发展的价值。但是,同样必须避免因为其经济价值高而可以容忍其法律瑕疵的误会。
经济价值不可小觑
高铁对于香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不仅是交通便捷、节省时间,更重要的是,它是香港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所不可或缺的。无法想像,当「大湾区」其他10个城市建立起快捷交通网时,香港可以处于该交通网之外而成为「大湾区」的「龙头」。这一层意思,必须向香港社会各界交代清楚。
向香港社会各界讲解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意义和经济价值,会遇到一定阻力和困难。不能不指出,过去一年,特区第四届政府有关人士的一些言论产生了不可小觑的负面效果。
譬如,在2016年1月23日立法会工务小组会议上,有人称,高铁如果做不到「一地两检」,那幺,唯一选择便是「两地两检」,却又表示迄止特区政府尚无与内地有关部门商讨「两地两检」的备用安排。类似言论在其他场合其他时间点也有。试问:这样的言论究竟是向高铁泼冷水还是起促进作用?
2016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香港一家报纸一连3个周一刊登报道,引述内部文件,披露高铁安排不利香港,其经济价值也不如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当时,有关部门的回应是软弱的。事情虽然过去了一年多时间,但是,留给有关报道阅读者的负面影响,很容易被今天新一届政府公布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方案所唤起。
高铁香港段接近竣工。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势在必行。从这样的角度看,一些人会低估向香港社会各界解释「一地两检」法律意义和高铁经济价值的必要性,另一些人则会觉得无可奈何而对高铁和「一地两检」增强抵触甚至反对的情绪。建制派不应该低估全面客观公正宣传高铁和「一地两检」的必要性,务必全力支持新一届政府做好这件事。
下一篇::强积金对沖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