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不可毁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7月24日

刘碧尧

继梁、游因辱华宣誓而被判失去议员资格后,高院于本月14日再判决撤销姚松炎、梁国雄、刘小丽和罗冠聪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是次裁决是依据基本法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条文以及相关案例,根据判词,候任立法会议员于上任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及恰当内容有效地作出立法会誓言,而宣誓人必须按照立法会誓言形式及内容宣誓,这是庄重及关乎实质信念的规定。在宣誓过程中,姚松炎改誓词、梁国雄举黄伞、刘小丽龟速慢读及罗冠聪提高语调,都没有按照立法会誓言形式及内容宣誓,实属蔑视基本法及法治精神。

被判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后,姚、梁、刘和罗四人更违反法庭禁制令,在反对派议员的保护下硬闯财委会会议,令会议进程一度受阻,明显是恶意地干扰及阻碍会议进行,破坏香港法治。根据普通法,他们的有关行为可被控藐视法庭,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香港法治精神其中一项为「有法必依」,被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的4人面对法庭的公正判决,非但没有反省自身的行为,还以激进的手法进一步冲击香港法治,实在不容姑息。

法治乃香港赖以自豪的核心价值,绝不容任何人破坏与冲击。是次法庭的判决不但彰显了香港的法治尊严和人大释法的权威,更凸显出「一国两制」的可贵。基本法为特区宪制性法律,任何破坏基本法的行为都等同挑战香港的法治精神。香港赖以发展的法治精神必不可毁,是次高院的裁决正好起到阻吓作用,警告其他滋事者引以为戒。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容侵犯,更是牢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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