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炽华
7月14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四人失去立法会议席的裁决。这是继去年12月因藐视基本法第104条而「宣独」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梁颂恆、游蕙祯失去议席后的第二批。
四人咎由自取
首先,梁、罗、刘、姚在去年宣誓违背了基本法,证据确凿。梁国雄宣誓时手举黄伞,并故意唸成「中华人民(停顿)共和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割裂,并在宣誓后高呼「撤销人大8.31决议」、「我要双普选」口号;罗冠聪将「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读成疑问句以表不忠于国家,宣誓毕高呼「暴政必亡、民主自决」宣示「港独」;刘小丽以龟速12分钟读出誓词,并在脸书承认是故意「彰显誓词的虚妄」;姚松炎在誓词中加入「定当守护香港制度公义,争取真普选」等内容。四人的行为严重扭曲、违背基本法第104条条文的规定,是为违法,理应失去议员资格。
其次,高院决定符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释法的解释。第一条指:「宣誓是该条(指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所有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宣誓或者拒绝宣誓的有关公职人员不能就职,从而也不得行使相应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不依法定程序进行合法宣誓,故不得行使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质言之,四人的议员资格应失去,已领到的议员薪津应全数退还。
其三,释法已阐明对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第二条指:「宣誓是一项庄严的声明,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为方式必须真诚、庄重,在宣誓内容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誓言準确、完整、庄重地进行。」梁、罗、刘、姚宣誓既不真诚,也不準确,更不庄重,失去公职是咎由自取。
判决彰显释法权威
释法还规定了宣誓公职人员违例不允再行宣誓;规定必须有监誓人员认定宣誓有效才能通过等事宜。它全面、深刻阐述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按照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订的、规定香港特区的基本法律,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区所行的制度、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制订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底触;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区的个人和一切组织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活动準则。因此,人大释法使香港特区和香港人更明确自己的言论和行动何者为合法、何者为违法,故非常及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的政治体制规定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行政机关为主导,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公务人员在内的治港公职人员,都应该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理所当然地应该效忠自己的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而不言而喻地不容许立法会议员扭曲誓词和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的言行。高院判决彰显释法的宪制权威最大,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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