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和解不能牺牲法治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4月26日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顾敏康

民主党主席胡志伟闹了个大笑话。他在4月18日接受《明报》专访时抛出了所谓的「大和解」方案:建议林郑上任后运用《基本法》第48 条的权力,特赦占领行动中所有参与者,同时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经纬。可是这番言论出街后没过半天,胡先生便急冲冲宣布收回,并向公众深切致歉。从表面上看,胡先生这样做的原因是因「特赦论」不仅受到建制派的反对,就连他自己的民主党也反对,民主党召开紧急会议,迫使胡先生收回其「特赦论」并致歉。不过,背后原因应该不会这幺简单。

为什幺胡先生的「特赦论」不得人心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特赦论」不仅无法理基础,而且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拿法治做政治交易,从而令香港人最值得骄傲的法治精神蒙羞。

弄清特赦的基本含义

特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首长对已经被判刑的特定犯罪人,宣布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只能令刑罚消灭,不能令罪行消灭。相反,大赦是政府宣布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可以既消灭其罪,也可消灭其刑。就特赦而言,其使用的情况一般基于人道理由。

《基本法》第48条规定了特首的职权,其中第12项是「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由此可以推断:香港回归后特首只有特赦罪犯刑罚之权力,而无大赦之权力。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香港有不少人缺乏对特赦和大赦之认识,以为特赦制度可以赦免所有人的罪行,其实不然。特赦的前提是罪成受刑之人。如果定罪量刑还在程序中,则特赦是无法实施的。

据警方数字,截至今年3月27日,现有225位涉及「占中」人士已经或正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当中123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81人被定罪及42人须签保守行为。可见,即使假定特赦是可行的话,受惠者只能是这100多人,那些未被定罪量刑的「占中」组织者不在特赦範围之内。所以,胡先生「特赦占领行动中所有参与者」的言论是缺乏法理依据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有人认为,胡先生提出「特赦论」,说明其本意是良好的,是为了回应林郑的「大和解」倡议。笔者不敢认同。胡先生自己曾经参与非法「占中」,虽然获警方无条件释放,但警方保留追究权利。因此,当胡先生鼓吹「特赦论」,并建议特赦非法「占中」者以及七警、朱经纬时,从表面上看,他的建议似乎公允,但实际上已经构成利益冲突,变相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进行解脱,也误导了广大民众。

大和解要依法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胡先生强调「占中」是政治事件,要用政治手段解决,这是典型的混淆视听,是试图为违法「占中」者开脱。从法治角度讲,胡先生就是用牺牲法治来进行政治交易,是得不到广大市民支持的。正如有法官指出,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不管出于什幺动机,都不会令违法行为变得「高尚」起来。香港有些人经常将维护法治挂在嘴边,但经常无视法治的也是他们自己。

林郑提出「大和解」是有明确前提的。她曾经说过:「修补社会撕裂不等于在法治方面作出妥协,如果有些工作是需要进入检控、起诉,或需要在法庭作个裁决,我们需要尊重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胡先生不顾利益冲突而鼓吹的「特赦论」,既令「大和解」丧失了底线,也牺牲了香港的法治,难怪要受到众多指责,不得不立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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