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毋庸置疑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广东社团总会会长兼秘书长简松年高等法院裁定取消游蕙祯和梁颂恆议员资格,不但符合法理民情,更彰显了人大释法的精神,确保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禁止任何拒绝宣誓效忠、宣扬「港独」之类违反《基本法》的行为,为今后公职人员宣誓奠立了完善的规範。高院依法取消游、梁议员资格,亦说明特区政府在宣誓风波后随即果断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两人议员资格,不但有必要,更是完全正确,体现了特区政府打击「港独」的决心和意志。而高院的判决再次确认人大释法对香港所有法庭均具有约束力,显示了香港法院尊重宪政体制、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也反驳了一些人所谓「人大释法干预香港司法独立」的无理指责,激浊扬清,让市民进一步了解香港的宪制法规,以免被别有用心者误导。
高院裁定游、梁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均显示他们不承认「一国两制」原则、不愿依照《基本法》作立法会誓言,两人在10月12日宣誓无效后,议员资格亦已按法例规定被取消。裁决全面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即将「必须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这两项宣誓内容,与参选要求挂耻,阐明拒绝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人士,不能成为议员,就算已就任亦会被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司核显示反港独决心
人大释法明确了香港公职人员宣誓的法律定义和要求,坚决反对及遏制「港独」,一锤定音,为解决宣誓风波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高院的判决不但彰显了法治,更体现人大释法的精神。法官在判辞中明确指出,游、梁分别在开始宣誓时使用「香港国(Hong Kong Nation)」一词、把「China」读成「支那」、展示一张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字句的蓝色横幅;游蕙祯在读国家名时更加入英文粗口;梁颂恆则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圣经》上作出交叉的手势等。法庭裁定上述行为客观及明显地表示他们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及遵守立法会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的两项责任,亦显示他们并不承认「一国两制」的原则及该原则下「一国」的重要性,故判两人的宣誓无效。这说明高院的判决与人大释法的内容和精神是一致的。
在宣誓风波发生后,一些人批评特区政府提请司法覆核是要以「行政干预立法」。然而,高院的判决明确指出,由于《基本法》第48条订明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有资格提出司法覆核。事实上,这场宣誓风波不但在于有人在宣誓时发表「辱华」、「港独」的言论,更在于香港立法会能否让「港独」分子登堂入室,成为议员。这涉及到《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必须严肃处理。特首在风波之后随即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两人议席,既是为了彰显法治,更是明确表明绝不容许「港独」分子进入建制。在特首及特区政府的重锤出击之下,让香港社会了解到事件的严重性,并且通过法律手段釐清「港独」分子不能成为议员。高院最终取消游、梁议员资格,正说明特区政府提出司法覆核不但正确,而且必要,体现特区政府捍卫《基本法》和反「港独」的决心和意志。
判词掴了反对派一巴
必须强调的是,判词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一事上有「最终权力」,而有关解释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约束力,法庭亦应落实该解释。因此,人大日前作出的释法亦对是次法庭聆讯有约束力,而判词中有关《基本法》第104条的解读,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亦与释法内容所陈述的一致。高院的判词重申了人大释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基本法》第158条明确《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就自治範围内条款进行解释。即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是一个「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既然是「授权者」,权力自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拥有全面的解释权。
1999年《刘港榕案》,终审法院亦指出,全国人大常委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清晰的。这权力源自《中国宪法》第67(4)条同时蕴含在《基本法》本身的第158(1)条。终审法院亦同时指出,第158(1)条所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全面性及不受条件限制。然而,反对派却一直揣着明白装糊涂,指人大释法必须先由终审法院提请,企图扭曲人大释法的权力。这次高院的判词掴了反对派一巴,重申人大权力毋庸置疑,如果再有人质疑人大释法,就是不尊重法庭、不尊重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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