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独应更积极有为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反独应更积极有为

方想

针对香港两名候任议员梁颂恆、游蕙祯在立法会宣誓仪式上,以「支那」及粗口侮辱国家和全体华人,身披「HongKongisnotChina」的横幅公然散播「港独」,引发轩然大波,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果断出手,主动释法,审议通过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对本港公职人员的宣誓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举在解决宣誓的违法争议的同时,亦是明底线、立规矩,展现中央遏止「港独」绝不含煳,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释法震慑播独者

人大释法明确了参选和出任相关法定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了相关法定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违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虚假宣誓及宣誓后从事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依照人大释法,梁、游两人在宣誓时「播独」辱国,铁定没有资格做立法会议员,至于在宣誓仪式上故意搞怪加料,后又补宣誓的刘小丽、姚松炎之流,其议员的资格都存在争议,有待司法机构重新认定。最重要的是,释法明确说明违誓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大程度上压缩了「港独」的空间,起码能够有效杜绝「港独」人士进入建制,震慑特区重要公职人士中口是心非、表里不一者,不敢肆意「播独」。

现在的问题是,人大释法有权有责,为法庭裁决给予更明确的指引,但要「反港独」真正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还要看港府和本地司法体系是否能够準确、全面、一丝不苟地执行。事实上,在「遏独」问题上,香港过去一段时间的作为显然不够,否则很难解释,为什幺本港会任由「港独」思潮蔓延,「港独」可以随便说,暴力行动可以不断升级,违法者却没有受到足以震慑的刑罚,不用承担后果,以至于「港独」分子可以出现在立法会,做出天怒人怨之事。

更积极 更主动 更有为

对于一个正常国家来说,如果无法对付分裂分子,那是不可思议的,只会是国将不国,香港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有责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而不是让「港独」势力对抗国家零成本。不客气地讲一句,香港走到需要人大被迫出手释法这一步,罪魁祸首就是「港独」分子及其支持者的肆意妄为,反对派政客及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暗中纵容,盲目护航,扮演极不光彩的角色,以及本港社会对「港独」的「包容」,偏偏对付「港独」所需的法律工具却严重不足。早前律政司曾表示,正循四方面处理「港独」问题,包括《公司条例》、《社团条例》、《刑事罪行条例》及其他刑事罪行,但就迟迟不见下文。更关键的是,「反分裂、反港独」的23条,在香港一直缺失,官司到了实行普通法的法官手里怎幺审理判决难免会「各自理解」,不确定性大增,令打击「港独」的力度大减,甚至会让「港独」逃出法网,更加嚣张。

「港独」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中央容不得半点不确定性。香港要落实「一国两制」,就应在「遏独」问题上更积极、更主动、更有为,有了人大释法,更要用好法律武器,这才是确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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