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梁游再宣誓有充分法理依据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阻梁游再宣誓有充分法理依据


今日时报评论员 万青


10月18日晚,律政司紧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阻止立法会主席允许辱华候任议员梁颂恆、游蕙祯二人再次宣誓。政府此举不仅彰显了政府维护《基本法》,维护法治,维护香港利益的担当,亦赢得了市民的普遍叫好;有网上调查显示,多达96%的网民赞成政府的做法。然而反对派却质疑政府,指其「越权」,破坏「三权分立」和「行政立法关系」云云,这些指责毫无道理,试图为梁游开脱。事实上,无论是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还是建制议员集体离场抗议,阻止梁游再宣誓,均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首先要澄清的一个误区:香港实行的绝非「三权分立」制度。《基本法》第42、48及60条就规定,行政长官不仅「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二)更规定,行政长官拥有「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的职责。在极端情况下,《基本法》甚至赋予特首解散立法会的权力,白纸黑字写明的特首权力,又岂是「越权」和「干预」?更何况,《立法会条例》第73条亦列明:「选民或律政司长可针对任何以议员身份行事或声称有权以该身份行事的人,以该人已丧失以该身份行事的资格为由,在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充分的职权。因此,特首及律政司提请司法覆核,不仅不是越权,反而是依法履行政府的宪制责任、反映民意的正义之举。


从梁游辱华言论和「播独」行径来看,二人无疑已违反《基本法》。《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已列明不遵从宣誓的后果: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显然,从法律来讲,梁游二人已无资格继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法院准许接纳律政司的司法覆核申请,亦应是基于上述事实。


由于距离法院判决仍有一段时日,若准许梁游藉机钻制度的空子而重新宣誓,成为立法会议员,则不仅是对立法会的极大侮辱,也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从这个角度来说,建制派议员集体离场抗议,既是一种明确的政治表态,亦是以合理议事规则和捍卫法治的必要手段,更是对市民负责、对法治尊严的负责之举。有学者曾定义,法治的理念可分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及以法达义。以充分法理依据阻止梁游再次宣誓,正是践行法治理念的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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