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暴行岂能特赦 ?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07月11日

冲击暴行岂能特赦 ?


遭冲击后,立法会大楼损毁严重。

近日,部分人打着反对《逃犯条例》修订的旗号,暴力冲击警员及政府建筑物,涉嫌触犯多条现行本地法例。有人在电视访问中建议特首林郑月娥在法庭审讯过后,如认为对整个社会有益处,可以考虑特赦。

未经审判不能特赦

然而,若细看这段电视访问,便会发现对方所说的原话,跟媒体报道的说法不同。原话裏提到「有人建议,应该由行政长官去特赦」,受访者只是「不会完全反对」,并强调特赦「仍要在拘捕、检控、审讯之后」。为免惹来误会,受访者重申:「我不是说我已经觉得应该这样做;她(特首)可以这样做,但要经过整个法律程序。」

由此可见,原话在某程度而言,其实是驳斥早前有人提出的特赦建议。早前有人发给特首的公开信中,乃是建议特首一次过特赦在6月12日当日的所有潜在犯罪者(a one-off amenity to all involved in potentially criminal acts on 12 June)。而如今电视访问中受访者则承认特首拥有特赦权,「但要经过整个法律程序」。

从法理上而言,根据基本法第48(12)条的规定,特首的确有权「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但条文的英文版已表明,这裏所说的「罪犯」是指「已被裁定触犯刑事罪案的人」(The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所以特首的特赦权确实只能在法庭作出裁决之后行使。

特赦权不宜滥用

当然,受访者也有部分观点值得商榷。例如受访者声称法官在审讯期间,「可能考虑到整件事的背景,可能觉得是制度问题,因为政府做错了,犯了严重错误,导致这些年轻人有这样的表现,因而轻判」,如此的说法等于暗示,法官将有可能罔顾依法裁断、不偏不倚的政治中立原则,在量刑时渗入个人政治立场及考虑,这是质疑香港法官专业操守的表现。

至于特首可在审讯后行使特赦权的问题,受访者虽未明显表示支持,但是既然未审便不作检控,「就会给社会一个信息:只要有足够多人认为政府做得不好,我就可以犯法,不用承担责任」,为何又没有察觉,特首特赦一些已被法庭裁定有罪的罪犯,也会发出错误信息,让人觉得示威者只要数目众多,便可以犯法而无须承担罪责?

最后,基本法虽赋予特首特赦权,但是特首行使特赦权的原因,若不是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合监禁,或对方转为污点证人,而是出于政治考虑,又是否等于承认,反对派的违法示威者享有特权?这样做的话,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5条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希望谈及特首的特赦权时,也能考虑这个宪制性问题。

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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