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朱家健
面对反对派议员在立法会条例修订委员会製造乱局,特区政府迫不得已决定将于下个月12日,把《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绕过委员会,直接提交立法会恢复二读,此举可以破解现时胶的困局,也凸显特区政府的决心和承担。
修订《逃犯条例》的原意是为了堵塞法律漏洞,彰显公义,对平民百姓而言,若平时奉公守法,那绝对不会堕入法网,更不会成为移交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目标逃犯;对商家而言,修订《逃犯条例》令日后有法可依,为香港营商环境增添一份保障,符合商界的期望和利益,商家只要循规蹈矩地经营业务,更不用杞人忧天,可见,修订《逃犯条例》后,香港将会继续成为一个宜居宜业的安全城市。
更何况,修订《逃犯条例》并不是洪水猛兽,在修订后,保障嫌疑犯的基本人权,他或她可以聘请法律代表,并可申请司法覆核、人身保护令及上诉等司法救济措施;他或她在移交后亦不会被增加其他控罪或被判以死刑;而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者,将不会被移交;而且,只有符合「两地同属犯罪」原则、并可判监3年以上的严重罪行才可被移交;移交个案的决定将由行政长官启动,再由香港特区法院把关,起双重保险作用,保证所移交者均不涉及冤案。
坊间对修订《逃犯条例》的部分建议,未必可行,如「域外法权」或「港人港审」,均是在变相扩大和僭建香港特区法院不拥有的刑事司法管辖权,侵犯和削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司法主权,造成潜在的法律问题,难以实践。另有建议设追溯期和一次性放宽《逃犯条例》,同样不合适,皆因这牴触刑事制度可追溯的根本原则,而且,法律体制是一个专有制度,不是为某人或某案件量身订制,不能酌情更不能卖人情,也不能因人而异,这便是法治。部分声音建议暂缓修例,是不大可行的,因为掀起修例的台湾弃尸案犯人,最快可在今年10月获释放,若特区未能及时修例,犯人或会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修例正可以还受害人和遗属一个公道。
修订《逃犯条例》有实际迫切需要,且具法律基础,修例维护香港核心价值和香港法治形象,是捍卫公义的表现,是一个法治的表徵,修订为香港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制和安全的环境,令香港市民远离潜在的逃犯治安威胁,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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