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麦振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季辉
2017年7月1日,香港与广东、澳门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这对于粤港澳三地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机遇。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上继纽约湾区、三藩市湾区和东京湾区之后第四个世界级的湾区。这个大湾区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的9个城市组成,无论是港澳,还是广东9市都应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这个重大机遇,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一流的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而香港作为一个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无论在法律制度建设,或者是营商环境方面都可以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引擎。
三地法系存在差异
在大湾区的11个城市中,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的指引下适用一套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且都属于英美法体系,而内地则採用内地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因此三地在司法体系方面存在不少差异。笔者认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协同发展,关键在于重点解决三个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制度认同和差异问题,逐步实现法治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发展合作模式。同时,笔者感到,香港凭藉自身成熟的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在构建大湾区核心金融法治圈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香港具法律制度优势
香港引领大湾区金融法律建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香港有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完善的《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等一系列成熟且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同时,借助目前香港交易所推出的深港通等互联互通机制,三地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互利互通,逐步减少三地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法律差异。笔者建议,香港应当发挥其在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优势,引领和协助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制定大湾区经贸合作条例,实现大湾区的法治融合,推动大湾区的区域协同发展,构建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其次,借助香港从单一的金融中心向金融科技中心的转型,港府可以考虑以优惠的政策鼓励、吸引大湾区科技企业来港发展,加强三地在营商环境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目前,内地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依託互联网平台的新兴产业发展方兴未艾,港交所也已落实吸引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制度改革。笔者相信,借助这个商业契机可以促进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来港进行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管道,从而促使当地政府改革并完善经贸政策和制度,力求在金融法律规则上与国际接轨。同时,立足于三地的跨境金融合作,逐步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金融法治水平相当、营商环境一流、法治创新卓越的示範性区域。
第三,湾区中的内地企业除了积极的「走出去」,也应当积极促进大湾区企业在跨境金融、融资租赁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吸引港澳企业去内地城市投资。深圳的前海经济特区已经引入不少港资企业,允许港资在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中控股,同时允许港资企业优先在境内融资,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旨在加强内地与香港的经贸联繫。笔者建议,可将前海经济特区取得的经验推广到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鼓励更多优质的港资企业到湾区各个内地城市发展,借助港企的资金实力和规範的企业治理制度推动湾区进一步发展。同时,笔者也建议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出台CEPA项下符合大湾区需求的法律法规细则,为三地的经贸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笔者感到,粤港澳大湾区的各个区域之间虽然存在法律制度差异和发展水平差距,但是三地企业可以利用并协调三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发挥各自所长,构建一个整体的良性互动和竞争机制。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法律制度规範、专业法律人才培养、金融产品创新和融资管道多样化等方面都应当发挥引擎作用,推动区域各地协同发展,形成一个以香港为中心,湾区经济互补的大珠三角金融中心圈。
下一篇::【香江评论】与印尼共拓南海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