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理应支持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2月10日

健元

香港大律师公会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广深港高铁香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合作方案,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香港『一地两检』的决定,是回归后在香港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精神」。声明还批评该决定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无视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相比过往释法更具争议性,对法治更具杀伤力。认为此举无可避免地削减本地及国际间对特区奉行「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的决心,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云云。

人大决定符合基本法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早前已对「一地两检」方案涉及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声明:内地执法仅限于「内地口岸区」内,并非「整个香港特区」,故并无违反基本法第18条。而且,内地和香港均在协议安排中同意把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管辖区,即适用内地法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合作方案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香港基本法是维护「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顺利落实的重要法宝。基本法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母法,香港基本法是子法。因此,原则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拥有修订、充实和完善之权力,香港基本法第23条至今没有完成本地立法,就是基本法的一项缺漏与不足。

大律师公会须尊重事实

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法律决定横加指责,甚至误导民众,是不尊重事实的。要知道,没有国家宪法就没有香港基本法,这是基本的逻辑关係和法律原则;没有中央政府授权就没有「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管治权力基础;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维护与释法安排,香港基本法就必然会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蓄意操弄,扭曲走样。因此,大律师公会对香港基本法与国家宪法的从属原则与关係,对香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权力来源应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当社会大众或主流民意对大律师公会失去信心,对香港司法管治权力失去信任,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非要逼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香港基本法,那幺请别忘了:香港司法终审权力可以放在香港,同样也可以收回北京(港英时期就设在英国枢密院)。这样也避免了反对派不断就某些议题提请司法覆核的折腾与内耗。大律师公会当与时俱进,认清自己的责任和香港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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