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选举主任日前裁定,鼓吹所谓「自决」的「香港众志」成员周庭,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的提名无效。这一决定,不但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条例》等相关法例,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而作出的决定,而且亦符合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不容否定。

周庭
周庭被DQ,原因是其鼓吹的「自决论」,本质上是一种「暗独」的主张,与基本法相违,更是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和宪法。立法会议员必须尊重国家宪制,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张「自决」当然不能参选。
事后,周庭以及反对派人士狡辩,说「民主自决论」没有问题,以此DQ周是「莫须有」云云,这种说法完全罔顾事实和法理。周庭所属的「香港众志」,声称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甚至包括所谓「独立」等选项,怎可能符合基本法?国家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香港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周庭及主张「自决」的人士,竟说「港独」是其中一个选项,更要以于法无据的「公投」达到,被DQ是理所当然。
学理上所谓「民主自决」,是指在没有外部干扰下,人民自由选择,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宪章》,拥有「自决权」者主要有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佔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至于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人民并不拥有「自决权」。
香港并非殖民地。1972年3月8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已明确指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範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範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1972年11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决议,批准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将香港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亦不属于外国军事侵略和佔领下的民族,香港更不能代表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14亿人会同意香港「独立」出去吗?
所以,香港的「民主自决」从来都是一个假议题,周庭虽表面上签署了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和确认书,但实质上一直没有遵循这些法律规範。周庭作为核心成员的政治组织「香港众志」,鼓吹「民主自决」,这些人怎可能具备参选立法会的资格?所谓「民主自决」目的就是要达致其「暗独」的目的,请不要再欺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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