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赤琰
自高院判决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与姚松炎四人有违宣誓法而取消其议员资格后,「泛民」阵营纷纷向特首林郑月娥放话,主要有两点:一是待四人上诉时不要挑战,以保住他们的议席;二是不要向四人追还薪津,否则他们有人无法还薪可能导致破产,也会因此而无法参与补选。他们还向林郑施加压力,指明这是和解的好机会,否则便会被归类为中央的傀儡,被反对到无法安于位。对此,本文就事论事,提出以下的看法:
不应向林郑施压
第一,权衡利害,林郑应该很清楚,4+2所犯的案件,非比寻常。六人的核心问题,何止不遵守誓词那幺简单,而是他们通过自己修改的誓词来宣示否定中国主权,他们不依原定誓词宣誓,是因誓词要他们信守基本法,而基本法也写明香港是中国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立法会议员,不宣誓或是不依法宣誓,也就表明其立法会议员的身份不必受基本法约束,如果听之任之,他们的「香港主权独立」便大功告成。六人如此,其他人也可如此,最后立法会多数一旦变成这样的人,「一国两制」也就变成「两国两制」了。
正是因为违誓非一般的事件,所以惊动中央不得不及时释法,一来指明立法会主席容许违誓者可以重新宣誓是违宪之举,无效。二来也可让政府提出诉讼以禁止这类分裂主义者参与立法。
由于事件属挑战国家主权的大是大非问题,中央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必须释法。作为特首的梁振英代表中央管治特区,主权属中央管辖的事,特首无权说不理,向法庭提出诉讼,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林郑作为特首,也无权不奉陪六人到上诉庭去接受挑战。退一步来说,即使林郑想向反对派示好,就算六人过得了上诉庭,也过不了终审庭,过得了终审庭,也过不了人大常委释法。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凡国家行为的事务,除非取得中央授权,特区终审庭无权处理。试想中央会授权特区法院去否定主权归中央吗?
要求不追薪实无理
由此说来,把六人的问题向林郑施压,对林郑不公平,因为特首一人怎有权去架空中央的宪制权力?
其次说到不要向六人追回薪津的问题,要不是无理取闹,也是强人之难,不是吗?六人领取的薪津多达好几百万,这些钱说到底是我们纳税人的钱,不是政府的钱,政府无权任意向人施舍,要给都得要有法律程序去定夺。特首个人不能作主,一个简单可行的办法是可以在立法会作出提案,拨款去还六人的欠债。
至于不追讨薪津欠款的考虑,如果是要让他们不破产而再去参选,更是荒诞的想法,林郑再没有政治智慧,也不会笨到帮六人再回去参选。首先得问:六人再参选会不会放弃挑战国家主权的主张?即使六人说会,林郑凭什幺可以信任六人?如果六人说一套做一套,林郑岂不被玩残?何况林郑即使愿意看到六人再参选,建制派也不会噤声不理,与其讨好六人、讨好「泛民」,而失去建制派的信任,林郑没法保证「泛民」归心之前,不能不考虑建制派的离心问题。
总之,六人的政治行为显然已成为传统「泛民」(不否定主权归中国)的政治包袱,不丢下这包袱,动辄受制于他们与他们的政治主张,难免要胡言乱语、言不及义,连不追欠薪好让六人不破产再去重选立法会议席的话也说得出口,其他更荒唐的言行也会陆续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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