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黄之锋等3人判囚罪有应得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12月15日

「港独」组织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林朗彦及核心成员周庭,涉嫌于去年6月21日煽惑、组织及参与包围警总案,被控煽惑他人参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等3控罪。西九龙裁判法院昨作出判决,其中黄之锋判入狱13个半月、林朗彦7个月、周庭10个月,3人即时入狱。

法官以法律为準绳、用事实作凭据,依法律规定就黄之锋等3人的罪行作出适法判决,令违法者终于受到应有制裁,亦向社会发出明确信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淩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任何违法者可以凭藉其所谓政治理念逃避法律制裁,黄之锋等判囚是罪有应得,彰显了公义和正义。判决还告诫其他青年人应引以为鑒,须有独立思考能力,有守法意识,莫受居心不良的人士蒙蔽蛊惑,走上违法道路而不自知,甚至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只会断送一生前途,届时悔之晚矣。

今次案情有目共睹,并不複杂,黄之锋等人犯罪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凿。法官指出,3人犯案属伙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图透过言语和行为煽惑他人参与示威活动;又引述黄之锋于案发前一日的通讯纪录,直指煽惑行为有一定部署,绝非一时兴起,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法官认为,3人的角色虽有不同,但每个人都是积极参与者,而且集结有一定规模,3名被告当日指示示威者堵塞车辆入口,这些行为较煽惑群众于公园或主要干道集结,更为严重,故「为保障公众利益及市民生命财产,判刑要具阻吓力,判处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法官基于法理、法律和事实作出量刑,对所有激进暴力和肆意违法的人,是一记当头棒喝震慑。

黄之锋等人虽口头认罪,但毫无悔意,3人早在宣判前就称已预期很大机会即时入狱,还柙前还高喊「绝不后悔」云云,显示这些人的顽固立场,当然被判囚禁也是咎由自取。事实上,黄之锋等3人可说是累犯,众多案件缠身,却把自己包装成所谓「受政治打压」者,企图骗取同情。然而,法律面前,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区分,法官审判裁决的唯一原因,是他们做过违法的事情,是犯罪分子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无论有何看法,政治企图伪造得多崇高,都不能用违法及暴力行为宣洩,否则只有一个后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任何人若是以身试法,最终要付上沉重的法律代价。揽炒派和外部势力为黄之锋等人摇旗吶喊,将判决歪曲成「政治打压」,把他们塑造成所谓「英雄」,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企图干扰法律公正,目的是继续鼓吹所谓「违法达义」那一套,意图煽动市民特别是青年人参与违法暴力行动。但是这些所谓「政治明星」早就安排好后路,视坐牢为获取政治利益和金钱馈赠的途径,有恃无恐带头违法。青年人要有辨别能力,看清揽炒派的真面目,清楚守法的重要性,不可逾越法律边界,切勿被揽炒派政客们唆摆和利用,将公然藐视和违反法律视之为「光荣」行为,以至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沦为政治「炮灰」,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太深刻了!(今日时报评论员 周武辉)

图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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