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明确确定了香港国安公署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与执法权限,特别定明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时,不受香港特区执法人员制约,香港执法人员不得妨碍国安公署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有关规定如下。
上一篇::人民日报:「揽炒派」是抗疫最大「毒瘤」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其一,驻港国安公署人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有关职责职权职能职务不受特区管辖,特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无权阻拦阻扰驻港公署依法履职。
其二,香港执法人员对国安公署执法人员无管辖权,香港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国安执法人员之证件,不得阻扰其执法行动。
其三,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人员依法得以享有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豁免,即国安公署执法人员依法享有香港执法人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四,香港特区各级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任何阻碍妨碍国安公署执法行为者将被追究责任。
(香港国安法百问百答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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