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社评:宣誓準则释法定 议员资格法院审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全国人大已经就基本法第一零四条、即特区公职人员宣誓问题进行释法,就宣誓的準则、内容和态度,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宣誓必须準确、庄严、诚恳读出全部誓词,方为有效完成宣誓。

毫无疑问,人大释法,不是「讲吓就算」,而是必须「落到实处」,特区政府和司法系统都有责任按照释法内容予以执行和落实,违反释法内容的言行今后不能容许再发生,而已经发生了的也要对照释法内容加以审视,有需要就要依法予以追溯和处理。

对此,特首梁振英表示正对释法的后续工作进行研究,特区政府昨日亦就梁颂恆、游蕙祯的司法覆核案作了补充陈词。而与此同时,一名的士司机昨日以个人名义入稟高院,要求就梁国雄、罗冠聪、郑松泰、邵家臻、陈志全、朱凯迪、刘小丽、姚松炎八人的宣誓是否有效进行司法覆核。

眼前事实是,无论是特区政府还是正义市民的入稟,都说明了人大释法的权威性在特区已经牢牢树立,不仅深孚民意,而且大得人心。因为对过去反对派在立法会内的一些恶行,广大市民是恨得牙痒痒的,但拿他们没办法,就是特区政府也「投鼠忌器」、莫奈之何。如今有了人大释法,一锤定音,宣誓要求不再含糊,是非对错也都有了準则,如果再让那些摆明「加盐加醋」、违法乱誓者继续在议员宝座上坐下去而不被依法追究,那幺,人大释法岂不是「白释」,岂不只是如一些反对派所歪曲的那样,「用飞机大炮打小学鸡」?

事实是,人大释法,并不是为了要对付某几个人或解决个别事件,而是要从根本上为特区明确一些规矩和準则,那就是:违法拒誓者不得当议员,「港独」分子不能入架构,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因此,在此情形下,特区政府和正义市民,通过法律途径入稟法院,要求全面、準确落实和执行人大释法,完全是尊法、守法和必要之举。在普通法系统下,法院不会主动就释法内容寻求诉讼,只会在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后才会作出跟进和处理,而案件一旦审理,除终审法院已经作出终极裁决的案例外,其余各级法院是一定要按照人大释法内容作出裁决,不能另作解释或另订标準。

而更重要的是,在此一过程中,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在权责、主从、性质方面的关係是一清二楚、一目了然的;人大释法是国家宪制层面、特区司法是地区法制层面,两者互不抵触,更不存在所谓沖击或取代的问题。

何谓有效宣誓,準则由人大释法釐定;个别议员,是否符合準则、宣誓是否有效,议员身份或就任资格是否会被褫夺,则由特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正是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市民满意、特区得益。

(本文为今日时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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