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民族党」无损言论自由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7月23日

今日时报评论员周武辉

警方建议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港独」团体「香港民族党」的运作,属回归以来首次。这是香港「依法遏独」,维护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及公众秩序的必要行动,受到社会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然而仍有反对派人士为「港独」砌词包庇,继续以「言论自由」、「国际公约」等似是而非的说辞不断诡辩,颠倒是非,误导公众,助纣为虐,完全是在践踏法治,挑衅国家安全,对此必须予以驳斥以正视听。

「港独」违宪违法,乃众所周知。「香港民族党」自成立之日开始,就打正「港独」旗号,其党纲包括所谓「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等,宣称要「建立独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国」。该组织成员亦公然进行「港独」活动,在校园「播独」,并多次赴台参与「独派」活动,可谓劣迹昭彰,违法事实清清楚楚,不容抵赖。「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自己都证实,警方交予他的文档多达700页,详列了「民族党」由成立开始,到近期的言行,要4个公文袋才放得到。显示警方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经得起法律考验,才会采取相关行动,整个过程是依法办事,与言论自由风马牛不相及。

部分反对派人士指责政府考虑禁止「民族党」运作的做法,是「剥夺香港人的结社和言论自由」、「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云云,根本就是在混淆视听,为「港独」张目。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合法、合乎社会道德,《基本法》确保了香港市民享有言论结社自由,但相关自由并非没有限制,不能底触《基本法》和本港法例有关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规定。《基本法》第一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政治组织及个人在香港宣传「港独」、煽动「分裂」,都是公然挑战《基本法》、冲击「一国两制」的行为。而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的权利,但有关权利的行使须附有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包括法律规定,并需要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反对派口口声声以《基本法》和国际公约为「港独」言行「护航」,却无视关于言论自由必须「保障国家安全」之要求,不惜断章取义,恐吓市民,再一次示範了什幺叫不问是非、只讲立场的嘴脸。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引用人权公约下的案例指,有人在意大利试图重组法西斯党,结果被意大利政府监禁,其政党亦被取缔。有关人等其后告到欧洲人权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胜诉,原因是该政党主张推翻意大利政治体制,因而会危及在这政治体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该案例正好突出言论自由亦有不能踰越的底线,同样道理亦适用于香港。不论从国际公约、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的角度,「港独」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予以清除,以为高举「言论自由」的旗帜,就能够为所欲为,那是大错特错。

上一篇:任何团体都不准触碰国家安全红线
下一篇:港须早设预案防範贸战冲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