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港独党」能否在港存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宣布,收到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报告,建议行使《社团条例》赋予的权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 这个政党竟公然主张「香港独立」,并以「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为政纲!
《社团条例》第8条清楚列明,「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该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繫」,便可建议保安局局长禁止其运作或继续运作。对照「香港民族党」的创党宗旨,则表明旨在「集结香港各界及海外的力量」从而最终「港独」,还写明「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甚而公开举行过「港独集会」,以至在海外勾结「台独」、「疆独」、「藏独」分子,又曾于学校公然招揽会员。很显然「香港民族党」牴触法律。
必须釐清几条法律原则。首先,基本法第27条确保了香港市民享有结社自由,惟相关自由并非无限,都须受到其他法律的监管。其次,保安局的行动完全是依法办事,符合香港法治精神。有人指摘这是政治决定、政治检控云云,实乃将法律政治化的操作。再者,有意见认为「香港民族党」只是「一人党」,毋必「杀鸡用牛刀」;然而,法律必须一视同仁,不应该以党小或人少而获豁免,《社团条例》亦无相关的豁免安排。难道有法不依,以至将政治凌驾法律之上,才是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民族党」如有不满,亦可循既定的法律途径处理。第一步,保安局已依据《社团条例》,给予该党机会作出申述,时间且达21天之久。第二步,《社团条例》亦设有上诉机制,在禁止运作的命令发出后,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当然,最后一步尚包括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可见,香港一直备有健全法律制度,以保障人人得到公平审讯,并确保法律条文的贯彻落实。
始终,国家安全是一条红线,任何团体都必须依法不准触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任何违法团体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本身既是无可非议的,更是捍卫法治的应有之义。纵然基本法第23条尚未本地立法,但却不代表「港独」可以肆无忌惮。事实上,「港独党」就不容于法律、不容于香港。今次「香港民族党」将遭禁止,正为「港独」法律问题带来严肃的规範作用,亦为其他「港独」分子带来阻吓和警醒。由执法单位到全社会各界,都应继续盯紧任何疑似「港独」者,严密地听其言、观其行,不容任何触碰国家安全红线的违法情况发生。
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正如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回应指,「一国两制」的「一国」代表要尊重国家主权及国家利益等,如果有人触及红线或底线,特区政府及她本人都不能容忍。香港人作为中国人的一分子,理所当然要维护国家安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及香港利益、违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行为,理所当然要依法处置、依法禁止。
今日时报评论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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