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罪不能减刑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2月18日

  何子文

  修例风波并未因区选的结束而告一段落,暴徒仍然继续在社会捣乱,继续发动暴力冲击。暴徒至今仍然没有收手之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区选的大胜助大了他们的声势和胃口,令他们认为暴乱有利他们藉选举夺取管治权,于是要将暴乱一直延续至明年立法会选举。二是暴乱至今6个月,已有逾6000人被捕,其中约有500人被控以暴动罪,如果罪成将要面临漫长的刑期。所以,所谓「五大诉求」,暴徒最关注、最紧迫争取的就是撤销所有检控,让暴徒不必承担刑责,要将暴乱延续不过是要向特区政府施压,迫政府撤控。

  应加大阻吓力

  现在看来暴徒的如意算盘是难以奏效的,暴乱已经6个月,还怕打下去吗?特区政府可以回应的都已经回应,近日有关独立调查的建议亦开始进行研究,但要撤销检控必令香港法治毁于一旦,是绝对不可能回应的诉求,哪管暴徒要打到地老天荒,这个要求都绝不可能达到。

  于是,近日反对派又抛出新招,区诺轩、朱凯迪向立法会提出《2019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修改《公安条例》第18条及19条有关「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有关修例主要将「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的最高监禁刑期大幅减至6个月和3年,并废除「破坏社会安宁」作为控罪定义,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胁使用暴力为新订罪行的必要元素等,简单而言就是要将控罪门槛大幅提高。公民党法律界前议员、大律师吴霭仪亦指,《公安条例》非常彻底地违反人权,若建制派拒支持有关修例,反映建制支持违反人权的法例云云。

  于1948年订立的《公安条例》,目的是应付大规模动乱。1970年,暴动罪的刑罚由原本的最高入狱2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提升条例对暴动的阻吓力。从法理上讲,被反对派及暴徒指为「恶法」的《公安条例》,并非今天才有,更非香港独有。全世界都有订立维护公共安全的法例,而对于暴乱大多数国家都会订立较重刑罚,例如德国刑法典订明严重暴动案,处以6个月至10年监禁。西班牙刑法对煽惑或领导暴动者的惩罚同样以监禁10年为限,出于严惩公务员知法犯法的原则更会出现监禁15年的情况;加拿大刑法更会将妨碍宣读散去命令或不听命令散去的人作终身监禁。订立维护社会安全的《公安条例》绝非香港独有,在刑罚上香港亦不见得比其他国家或地区严重,反对派企图削弱《公安条例》惩罚及阻吓力,不但不符法理,更是名不正言不顺。

  铁腕执法 从严判罚

  至于反对派大力攻击及抹黑暴动罪,更是言不及义。根据英国「R v Carid & Others (1970) Cr App R 499」的案例,法官在判词中就指出,暴动这类集体性质的暴力罪行,任何选择参与的人,都是咎由自取,不论被告以何种方式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有关罪行的严重性是在于被告选择成为其中一员,试图以人数达致共同的非法目的。而任何尝试要求法庭以个别被告所作的独立行为作为判刑基础,均属错误的处理方法,因为被告并不是单独行事,而控罪的严重性,亦正正在于被告是以聚众方式作出违法的行为。这说明参与暴动者都必须承担有关刑责,这是他们「咎由自取」,这是反对派奉之如圭臬的英国法庭的判词,如果反对派认为香港《公安条例》要修改,是否英国以至其他国家的类似条例都不合理、都必须修改?

  当然不可能。反对派此举并非从法理眼,而是从政治眼。当前香港止暴制乱工作正进入关键的最后阶段,核心暴徒已经被击破,随法庭逐步对违法人士作出判刑,有助向外界产生较大的阻吓力,配合警方的果断执法,这场暴乱将有望止息。当中的重点是铁腕执法,从严判罚,以法制暴,而暴动罪正是针对暴徒的最重要法律工具。如果让反对派修法图谋得逞,暴动罪将成「无牙老虎」,执法者无所适从,法庭难作有力判罪,必将对当前止暴制乱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和困惑。因此,当前暴动罪不但不能削弱,相反更要进一步增强,有力检控,从严判决,只有执法、检控、司法相配合,方能真正止暴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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