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借游行捣乱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09月15日

刘信

现时反对派所举办的集会示威,差不多都以暴力冲击收场。上周末及周日,反对派又再打着「和平示威」的旗号,在多个地区破坏及捣乱。他们不但毁坏警车和智慧灯柱,还利用杂物堵塞马路,甚至殴打市民,闯入麻雀馆大肆破坏,还向警员投掷砖头、雨伞及汽油弹,造成多名警员受伤。

在这种情况之下,实在不得不让人怀疑,反对派在每次示威之前,是否已经得知有人混进示威队伍之中,并在游行期间乘机发动骚乱?假若知道,而又不想和平游行受到破坏的话,为何又不採取预防措施?这跟姑息纵容暴力,又有什幺分别?

不要忘记,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和第14条,禁止举行任何已作通知的公众集会,以及反对举行任何已作通知的公众游行。既然反对派根本没能力阻止示威者使用暴力,警务处长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实在没理由批准他们的游行和集会申请。

除此之外,既然反对派举办的公众集会和游行,最终都演变成骚乱,可见香港已经出现特殊情况。为了防止严重扰乱公安,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实在有需要引用《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香港或香港境内任何地方举行公众聚集,为期3个月。任何人若违反禁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最后,基本法第27条虽保障了港人的集会、示威和游行的自由,第39条又规定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是《公约》第21条在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同时,也准许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透过法律形式加以限制。换言之,《公安条例》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禁止香港在一段时间内举行公众聚集,既不违反《公约》,亦不违反基本法第27条及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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