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独立的边界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1月30日


文/周八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在香港社会激起一波又一波的涟漪。不同政治立场和不同法律背景者,作出了不同的反应。

香港司法独立的边界

11月13日,《明报》「副刊」刊登了两篇文章,一是叶荫聪撰写的《大陆违宪是正统香港宪法不在场》,一是港大法律系学生陈璟茵撰写的《什幺人访问什幺人:释法风雨飘摇天真,乐观,还是坚持? 访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陈秀慧》,两篇文章的一个共同观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可以选择性地遵循。

特区法院必须遵循释法

这种观点,是对《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的误解甚或故意曲解。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被赋予司法独立,这是国家对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充分尊重。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既不是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相平行,也不是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关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宪制性案件上自把自为。

关于前一点,1999年2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应特区政府要求,澄清其关于无证儿童居留权案件的判词已阐明:「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条说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2)及158(3)条的授权。」「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

关于后一点,正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04条的宗旨。

概言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是有边界的,即国家宪制权力;切莫以为可由香港司法界某些人「随心所欲」。

挑战释法无异自决港独

其实,目前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释法者明白,欲香港司法独立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平行而自把自为,则必须走「本土自决」和「港独」之路。

叶荫聪在《大陆违宪是正统香港宪法不在场》称:「当我们以『捍卫司法独立』之名的时候,除了包含着一种恐共情绪外,是否要寻求法治背后的政治共同体的热情?没有创制的故事,没有法的精神,我很难想像法官敢以『司法审查权』对抗中国主权代表。」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陈秀慧在上述访问记中称:「我们必须建立起法律制约,从而无形中建立所缺乏的政治制约。」她引证欧盟与成员国的司法关系:「欧洲法院可以作出有权威的决定;同时国家,例如德国,他的宪法中订明其联邦宪法法院于德国拥有终审权,换言之,若欧盟条约违反德国宪法,他可裁定条约不适用于德国。于是国家及欧盟的司法管辖权重叠,而且没有订出何者高低。」

又是「创制」,又是「政治制约」,又是「没有高低之分的司法管辖权」,试问:企图以司法独立来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宪制权力者,他们的立场同「本土自决派」和「港独派」有何实质区别?

香港司法界正面临回归近20年来最严峻考验。一方面,行政长官和律政司司长向特区高等法院提请司法覆核,与立法会主席对簿公堂,这是史无前例。另一方面,一些人公然鼓动法院拒绝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释法来判决有关案件,这也是史无前例。叶荫聪在《大陆违宪是正统香港宪法不在场》一文开首引述大律师吴霭仪最近一篇文章的观点,吴霭仪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释法「七违反」,怒气沖沖地问:「常委会违反基本法的行为,特区有义务遵守吗?」企图煽动法官以所谓「司法审查权」来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

我们希望特区有关法官切莫中这一类圈套。关于香港法院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以挑战和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1999年2月26日终审法院的判词早已为特区所有法官立下了必须遵循的準则。香港法院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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