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4月13日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发言人谴责郭荣铿等反对派议员滥用权力,其行为偏离誓言,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但郭本人辩称他是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主持会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就任时,须宣誓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郭荣铿等议员就任时也作过这样的宣誓。但在他以及其他反对派议员的故意拖延下,原本十几分钟就可以完成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延耗了6个月、15次会议仍未完成,这放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其结果是,内委会长期停摆,多达14条法案不能及时审议,超过80条附属法例在限期届满前得不到处理,一些本可惠及纳税人、残障人士以及与房屋供应、公众健康保障等民生息息相关的法案未能得到及时通过。郭议员公然宣称这幺做就是为了阻止国歌法等法案的通过。众所周知,国歌是国家的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尽快完成该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应尽的宪制责任。我们不禁要问:郭议员为何如此敌视国歌法,反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国家象征?他是真认同“一国”原则吗?是真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郭议员伙同反对派议员对立法会保安安排胡搅蛮缠、擅自安排会前默哀仪式,等等,不是恶意“拉布”、滥用权力是什幺?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于与选举内委会主席无关的无聊琐事,反而将事关香港每一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量法案议案统统搁置,这是尽忠职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的应有表现吗?上述种种行为蓄意违背誓言、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可谓事实清楚,铁证如山。郭荣铿议员等人必须如实回应这些问题,而不要急于借制造其它议题转移公众视线。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所作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也规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须离任。这些规定明白无误地表明,立法会议员如果违反誓言,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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