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11月06日

近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覆》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答覆》由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对不动产共有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热点问题做出回应。

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方面,自然资源部在《答覆》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範(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次答覆还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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