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进行了规定。根据《实施办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实施主体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调整为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原来的56项增加为96项,扩大了器具的配置范围。
《实施办法》重新设计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申请、审核、审批、告知、配置(更换、维修)等环节,县级、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事项,配置机构在收到《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同时,增加了“上门服务”。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对于定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等工作。(记者 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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