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抗癌药品优惠政策

来源:政府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5月03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为鼓励抗癌制药産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産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徵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徵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记者 李丽辉)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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