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护宪司核有理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2月07日

黄炽华

在高院判梁颂恆、游蕙祯宣誓违法应失去议席后,上诉庭又驳回梁、游的上诉,判词表明:法院捍卫《基本法》至高无上法律地位,「三权分立」不妨碍高院执行《基本法》宪制责任,判特区政府司法覆核胜诉不损害法院对立法会「不干预」原则。判词颁布后,香港市民额手称庆,咸赞高院护宪;同时,亦支持政府乘胜追击,对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梁国雄四人提司法覆核。

法院责无旁贷

首先,高院上诉庭守护了《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至高无上。这是因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範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订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规定为依据;立法机关制订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活动準则。我们高兴地看到,高院上诉庭三位法官,承认、肯定了《基本法》这一在香港特区的至高无上宪制地位,护宪护法,香港法治终于得以彰显和捍卫。

其次,高院上诉庭引述今次人大对《基本法》第104条解释内容,这是尊重人大释法与《基本法》具同等法律效力和解释权的表现。《基本法》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香港特区自治範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可对其他条款解释。但这种解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如果香港特区法院审理关于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并以其释法的解释为準。在《基本法》解释方面,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报告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及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的程序和机制。今次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104条解释,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尊重《基本法》和释法精神,以此为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将得到香港人和法律界的尊重,更是对「僭建」、「修改」、「政治打压」谬论的有力回答。

其三,高院上诉庭重申「三权分立」不妨碍高院守护宪制责任。其实,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是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会、司法部门不存在剩余权力可以和人大常委会权力「分立」。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守护《基本法》。何况,《基本法》第104条守护的是国家的主权,《基本法》第77条议员在会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不适用于未宣誓和反对宣誓、虚假宣誓的「议员」,因其未成为合法议员。

应逐刘罗姚梁出议会

在10月12日的宣誓仪式中,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梁国雄四人,有人「龟速」宣读誓词,自言显示誓词的「虚妄」;有人用反问语气,以质疑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人恣意加入「香港自决」政治口号,有人撑黄伞、撕人大「831决定」道具。四人不守法、不尊重宪制罪责难逃,高院应以宣布的梁、游败诉的判词为标尺,将他们逐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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