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艺人的士偷情事件曝光,社会除了关心娱乐八卦,也愈来愈多人反思私隐问题。由的士摄录,到拍摄艺人家居生活,凡此种种,皆与私隐有关。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理应有效保障个人私隐,不论大明星抑或小市民皆然。然而,回顾今次事件,却看不到法例产生任何保障效果。
不应假借公义伤害人
或曰:偷情有违道德,仗义揭发绝对合情合理。诚然,公众利益有时候是淩驾个人私隐,尤其针对违法情况,最经典例子莫如美国的水门事件。不过,艺人的私下恋情,又如何跟公众利益挂?这大概仅属公众八卦吧,虽是大家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却肯定称不上是什幺社会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真心要仗义揭发,揭发对象也好应限于当事人的伴侣,而非公开予全社会声讨;更莫说,即连相关伴侣受害者,也不排除不想事件闹大,包括以自己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不希望外人插手或人人加把嘴。坊间有个说法:倘若发现自己的亲友出轨,亦不宜一股脑儿地向涉事人举报,或在亲朋戚友间公开揭发。简言之,仗义固然是好心,但好心也可能做出坏事来,甚或令受害者受到更加深远的伤害。不必讳言,近年香港,岂不动辄有人假借「公义」之名,干尽许多有损社会、只利自己的事情?
必须强调,私隐揭露往往覆水难收,知名人士亦容易受制社会反弹而无法求诸法律。毕竟,现在还谈启动民事索偿之类,肯定是为时已晚了,由私隐曝光一刻所造成的损害已无法挽回,相关损害既不一定可以金钱理赔,也未必能以金钱衡量。再加上,知名人士一旦真箇诉诸法律,去阻止不利自己的私隐流传,则恐面对各界更严厉的负面评价,所以在是否兴讼方面必须慎之又慎。若干年前,香港亦有艺人爆出艳照门,当时涉事者提上法庭处理事件,成功将偷窃及发放艳照的人定罪(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并成功为该批艳照申请禁制令;然而,众所周知,相关受害者不见得由此抚平损害,因为影响已深深烙在世人脑裏了。果如是,现时的所谓私隐保障,岂不形同虚设?现在网上监管流行说「Right to be forgotten(被遗忘的权利)」,但实质上难免知易行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士摄录所涉私隐,仅是私隐漏洞的冰山一角罢了,社会上许多人其实都掌握重要私隐。就以偷情为例,除了的士司机及邻居之外,大厦保安员难道不也知情?除非家住独立别墅吧。另外,酒店职员呢?近日便有电影谈及酒店人员的职业操守。医护人员亦可能掌握病历资讯,例如某某几时入院、因何入院等等私隐;某上市公司主席紧急入院,或导致股价重大波动而必须公开,但某知名人士身患什幺隐疾、做过什幺整容塑身手术之类,却无疑与公众利益无关。至于,入境处、税务局以至警察等公务员,工作过程固然都会接触大量私隐。难道上述人等,都能基于所谓公众利益,随随便便就可公开别人私隐,甚至将信息卖钱图利(向当时人勒索则是违法的)?若真如此,后果绝对不堪设想,社会必然大乱。
说到底,究竟何谓私隐?又如何真正切实保障私隐?现行私隐条例又可怎样完善?当然,普罗市民不似名人,不易沦为私隐被公开的受害者;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私隐实不应该比一般人小。有朝一日,当你家窗外有「无人机」拍摄你私人生活状况,才发现私隐条例居然毫无作用可言,一切就肯定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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