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选举人资格大有必要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11月07日


作者:Grenville Cross

日前选举主任宣布刘小丽参加立法会补选的提名无效,招致了一些非议。例如,英国总领事馆的发言人指出,基本法第26条保障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其实,参选权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事实上基本法第26条的意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就像其他地区一样,选举权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而是会受到当地的法律所约束。

禁候选人参选有先例

禁止候选人参选早有先例。2016年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就是因政治议程违背参选声明而被取消参选资格。要维护选举制度,就必须剔除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

在刘小丽的个案中,选举主任郭伟勋认为虽然她声称从不支持「港独」,但有明确证据证明她所言失实。她否认支持「港独」,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为的是避免选举主任对她作出不利的裁决。

选举主任提出的理据是:刘小丽联同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和香港众志一众成员于2016年7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他又指出,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刘小丽宣誓不当而取消她的候选资格时,断定她无意正确地宣读就职誓词,因她2016年10月在立法会宣读誓词后随即在脸书上载帖文作出此种表态。

此外,郭伟勋还指出,刘小丽最近才从她的网站上删除载有她的2016年「自决」政纲的帖文。他相信最近才删除的政治总纲是刘小丽一贯的政治立场。

即使郭伟勋提出有力证据支持他的决定,但刘小丽仍然深深不忿,认为应该参考法官欧庆祥的判词,给予她机会回应。但是,在这件事情上,法官的指引应视作参考,而不应被视为强制性要求。如果郭伟勋认为手上的证据足够证明他有理据否决刘小丽的参选资格,就没有多大必要邀请她作自辩了。

但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4节,刘小丽有权对郭伟勋作出的决定向选举事务处的审裁官提出申诉,而审裁官则会作最终裁决。即使刘小丽申诉失败,并不意味她永远失去参选资格。

律政司须考虑检控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明,类似刘小丽的参选人并非是永远失去参选资格,并强调禁令只限于这次补选。未来能否取得参选资格视乎有关人士是否诚心改变其政治立场而定。显而易见,如果某人在一段时间内摒弃违反基本法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活动,并承认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幺他们的政治前途没有理由会被扼杀。

自2016年以来,选举管理委员会否决了9名人士参选立法会的资格。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式)(立法会)规例第103节规定:「任何人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任何人罔顾后果地在该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该等文件中遗漏任何要项,均属犯罪。」而涉案人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及罚款港币5000元。

因此,如果选举管理委员会有证据显示候选人可能作出虚假声明,则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有必要审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刑事检控,并判定可能的起诉行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注:作者为前刑事检控专员。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编者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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