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工商专联会会长 杨志强
警方公开关于「香港民族党」的文件,详列该党51项「罪证」,强调该党不仅是口头鼓吹,更是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港独」,须採取预防措施以阻止该党再有实际行动。
两套「原则」非国际公约
反对派连日来扭曲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真义,以「民族党」仍未作出暴力行为等歪论为其辩护。公民党发表声明,声言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但国家安全「定义模糊」,特区政府可「随意滥用」,构成「人权威胁」。支联会李卓人则散播歪理,称该「国家安全」定义「唔係用香港人定义,而係内地定义,佢话乜係国家安全都得」,当局可以将「红线拉到无限阔」云云。
反对派引用《锡拉库扎原则》和《约翰内斯堡原则》,指政府「只有在保护国家存在、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胁」(第29条),才可基于国家安全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他们引用《约翰内斯堡原则》,指只有煽动或可能煽动即时暴力的言论,而该「言论与可能出现或出现暴力之间存在直接和即时关係」(第6条),才可限制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的言论。据此,反对派声称《社团条例》的国家安全定义违反「国际标準」云云。
1984年,《锡拉库扎原则》由一些人权专家制订,以解释公约有关限制权利的条文。1995年,英国的一家非政府组织与南非约翰内斯堡一家大学的一个研究中心,联合召集了数十名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学者和律师在约翰内斯堡开研讨会,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原则》。
但是,两套「原则」并非国际公约或条约,只是一群专家学者的学术意见而已,对各国并无约束力,联合国也没有採用这些原则,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外的标準。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个,即条约和习惯。两套「原则」既不是条约,也不是习惯,只是一群专家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的学术解读,其标準超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实现两套「原则」所提出的学术意见。
《社团条例》符国际标準
兹举一例,《约翰内斯堡原则》第7(a)条规定,主张用非暴力方式改变政府的政策或政府本身、批评或侮辱国家及其象徵物等内容,都是受保护的言论。然而,在香港特区侮辱国旗和国歌(国歌法正在本地立法)都不是受保护的言论。在马来西亚,不尊重国歌将面临罚款甚至坐牢。在美国,唱国歌时手捂胸口是条法律。加拿大设立了专门的国歌法,要求国民听到国歌时应立正以示尊重。印度最高法院于2016年11月规定,影院放映电影前须奏国歌,国歌播放期间银幕上必须放映国旗画面,观众必须起立。
特区政府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是符合国际标準、公平合理的做法。1997年回归前夕,候任特首办在修订《社团条例》时引入「国家安全」的条文,其定义「採纳自联合国于1990年出版名为《法律下的个人自由》的刊物」,条例草案的字眼和内容是参考美国联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第2386条「特定组织登记」。因此,《社团条例》国家安全定义清晰、明确,符合国际标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项清楚列明,该项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及第二十条「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两套「原则」的标準,显然超过甚至牴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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