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耀廷(资料图)
作者:香港华人革新协会副会长 文满林
戴耀廷继三年前发动「佔中」之后,日前又到台湾参与「五独」论坛,公然宣扬所谓香港「独立建国」,严重违反国家宪法。此等行为若在港英管治时代,早就被递解出境。从这个角度来说,回归后的香港特区政府应好好向回归前的港英政府学习。
冲击政府管治威信
戴耀廷在台湾勾结外部势力,当然受到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香港广大市民的谴责。然而,戴某及其支持者却「倒打一耙」,说是言论自由,不能以言入罪云云,以此为宣扬「港独」和搞分裂行为开脱,认真卑鄙可耻。所谓言论自由,当然有规限,不可天马行空。否则,就没有诽谤罪。
戴耀廷搞分裂的言论,不但违反国家宪法,同时也冲击香港特区政府管治威信。若是港英政府,当会根据「危害政府管治地位」一条法例,将他送入赤柱监狱,或送入西环摩星岭集中营,甚至将其递解出境。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铁一般的事实。尤其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港英政府就凭一条「危害政府管治地位」的法例,不经法院审讯先后就将数十名香港居民递解出境。香港华人革新协会主席莫应溎(莫华伦祖父)就是其中一个受害者。当年不少华革中人和爱国社团人士质问港英当局究竟凭什幺驱逐莫应溎主席出境,港英当局一句「危害政府管治」就算。其实这就是「莫须有」罪名。当年类似莫应溎主席以「危害政府管治」之名被驱逐出境的不下数十人。还有一宗涉及言论自由而被港英当局判罪的,就是《今日时报》转载《人民日报》一篇社评,结果被港英当局控以煽动罪判罚停刊。
当年《今日时报》转载一篇社评跟时下的戴耀廷公然鼓吹「港独」搞分裂言论,危害政府管治孰重孰轻,不言而喻。难道言论自由都分时段,尤其是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危害政府管治地位,都分时段?回归前什幺都不可以,回归后什幺都可以。否则,就是侵犯言论自由,以言入罪。这就是反对派的双重标準,以此来误导市民!
何不效法港英政府?
个人以为,戴耀廷鼓吹香港「独立」及其所为,早已超出所谓言论自由。收窄一点来说,就是危害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威信和地位,以及勾结外国势力。就算基本法23条还未立法,根据香港现有的法例包括在回归前有关治安法例仍保留下来的部分条例,都可将他绳之以法,就是「危害政府管治地位和秩序」之罪。何不照办煮碗,跟未回归前港英管治时期一样,将他作为不受欢迎人物逐出香港?至于有人反对,甚至英美反对,我们大可以搬出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港英当局驱逐数十名香港居民出境的个案反驳他们。
戴耀廷宣扬「港独」和搞分裂的行为有证有据,铁证如山。反观,五六七十年代被港英当局驱逐出境的人士都是莫须有之名、不经审讯就行事。二者根本不能相比,现在已经比港英当局宽容不知多少倍。
以上是一个小市民之见,惟盼有关方面考量考量。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戴妖不除,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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