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不容暴力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2月28日


黄炽华

终审法院近日就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冲击政府总部的上诉作出判决:三人上诉得直,维持社会服务令和缓刑原判,不必再入狱服完余下刑期。终审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判词中云:「公民抗命」概念在本港是「可承认」的,被告如因「良心驱使」或「真诚信念」而作出犯罪行为,法庭可考虑其「犯罪动机」。终院已一锤定音,为尊重司法权威,不便评议;但马大法官的言论,却值得商榷。

国家安全谁维护?

其一,「公民抗命」在本港是「可承认」的幺?非也。一则「公民抗命」是港大副教授戴耀廷在2014年为了「佔领中环」提出的,他为了实现反对派在选举夺权的政治需要和目的,煽惑不经世事的青年学生以「佔中」行动向特区政府和警方施压;二则此「公民抗命」的「佔中」和暴力带来的阻塞交通、瘫痪上班、妨碍上学、迟滞金融运转和造成每日16亿元的损失以及「鸠呜」使商店不敢开门营商造成的危害,是全港性的人祸。若这种危害香港繁荣安定的「公民抗命」也「可承认」,并由大法官说出,则任何反对国家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全面管治都可以「公民抗命」推动,危害不言自明。

其二,被告如因「良心驱使」或「真诚信念」就可作为轻判刑罚的「理据」吗?非也。这样判决,岂非违背「佔中」期间2014年10月9日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该「声明」援引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R v Bridges案的判词指:「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简言之,参与者故意犯法遭刑事检控时,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一旦参与者在公民抗命过程中的行为触犯法例被起诉,则无论行为动机如何崇高,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任何答辩理由,法庭也不会在审讯时以受审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评价或裁决。」放过黄、罗、周的「理据」违背大律师公会所举的国际案例和原则,以获罪者的政治理想为衡量,并否决律政司提请的覆核,这使人疑虑:法官是否以「公民抗命」为由支持「港独」分子的上诉?以后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安全谁能维护?

放虎归山危害大

其三,所谓「往者已矣,来者可追」是想当然耳的一厢情愿。冲击政总的三丑原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社会大众譁然,律政司根据民愤提覆核改判三人入狱,是罪有应得,合理合法。如今放生,犹如放虎归山,危害陆续有来。君不见,黄之锋并不领情,他形容终审判决是「糖衣包装」的严厉判决,「收窄非暴力定义」;罗冠聪则认为「民主路输了一仗」并为「严苛刑罚」担心。农夫怕毒蛇冻僵将牠置怀中解冻,蛇回暖反咬死农夫,很是今日的写照!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和金漆招牌,法治社会,不容暴力。终审法院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警诫「双学三丑」:上诉庭强调在香港目前情况下,阻吓性惩罚对涉及暴力和大规模集结案件相当有必要。然而,黄、罗、周实施暴力,乃奉「公民抗命」而「违法达义」;而他们的所谓「义」,就是他们的政治信念即抗拒「一国」、实现「港独」,故以违法暴力行事。「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亦即政治原则,以「公民抗命」作保护伞而放生违法者,香江今后岂非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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