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纬
香港大律师公会成员发起「政变」,推翻大律师公会主席连任的惯例,将会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该公会内部对于该对中央政府持何种态度似乎都存在分歧。鑒于公民党支持这一「政变」,不难预见大律师公会将会与公民党和反对阵营的律师同流合汙,一起煽动香港市民反对中央政府的情绪。即将开展的「一地两检」、《国歌法》以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立法工作,都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减少或停止外判律师
笔者认为,特区政府是时候检视其对大律师公会的政策了。从港英时期起,香港政府对大律师公会便一直採取迁就退让的态度,外判公会律师处理检控案件、聘用他们担任临时法官、聘用私人律师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在这种制度下,每年都有数百万的税款进入该公会律师的腰包,这些钱对于一些会员而言可以称得上是「经济命脉」了。但是这种制度真的有利于香港的法治吗?
以外判诉讼案件为例,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强调,刑事检察工作只由律政司主管。因此,让私人执业律师代表政府进行检控工作是没有道理的。现有的利益申报制度并不能完全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外判律师的忠诚。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与该公会利益有关的被告方,而不是政府方。公众对于这样的操作,大多数是不知情的。假如对此进行一次民意调查,政府会惊讶于民众对这种不合理做法的极度厌恶情绪,因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检控工作的独立性。
更为糟糕的是,这种安排极大地减少了律政司检控人员的锻炼机会。据我所知,他们中很多人只能从事内部谘询律师的工作,极少有机会出庭。按照以往的规定,只有检控官才能处理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这一规定现在已经变宽鬆,但是很多重要案件仍然是外判给私人律师的,这也是由于近年来律政司内部律师缺少实战经验所致。此外,还存在一个重複工作的问题。内部律师在作出检控决定之前,要深入研究所有已得的证据,理应是最适合继续跟进检控进程的人。但是外判律师出庭前也必须把证据再研究一遍(儘管他们中有些可能根本不会这幺做)。因此,目前这一做法明显是不可取的。补救措施其实很简单,律政司应该聘用更多的内部检控人员,以减少或者停止外判律师的做法,使检控官获得更多的法庭实战经验。即使这一做法暂时无法避免,那幺所有的外判律师都应该在获得外判机会之前,先宣誓效忠特区政府和基本法,以确保其忠诚。
检讨聘任临时法官政策
这一措施同样也适用于聘用私人律师担任临时法官的司法界。目前的这一做法明显会产生许多利益冲突。「佔中」案件审判中一些荒谬的判决便由此产生,比如对一些参与「佔中」的人员宣布无罪判决或者轻判。
纳税人在法律援助和司法覆核案件上的花费以百万元计。法律援助署历来奉行宽鬆的政策,让申请人挑选自己的律师,有些律师会收取高昂的费用。这样的政策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市民能去公立医院要求指定的私人医生为其诊治吗?法律援助署应考虑从政府内部律师中聘请人员,来处理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果无法全部交由内部律师的话)。现行制度需要改革,这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这一改革需要审计署将律政司聘请外判律师和聘请内部律师及法官所需的费用进行衡工量值的对比。
大律师公会声称,保障香港法治是他们的神圣使命。但是在外判律师这件事上,该公会似乎会在政治和财政上偏向公会的会员。现在大律师公会的影响对检控部门和法院的独立性造成了危害,包括实际的和表面的危害。因此,现在是时候建立起一个新的制度,以保障检控部门和法院的独立性。正如法治的宣导者们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一样,「我们不单要秉行公义,还要使其有目共睹」。
(注:作者郭文纬曾任副廉政专员,现为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翻译:李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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