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宜
近日,特区政府有意探讨容许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企业在港上市集资。据悉,金融领导委员会经过深入讨论后,决定向同股不同权开门,提出一方面要确保本港在国际金融市场保持优势、提升未来的发展潜力,一方面要做好对小投资者的保障。

有关研究是大势所趋
犹记得2014年,阿里巴巴曾有意在本港上市,可惜最后碍于本港不容许同股不同权,未能成事,转往美国上市,令香港错失一笔大生意,港交所主席李小加至今对此耿耿于怀。
所谓同股不同权,就是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并非等值。公司会发行不同级别的股份,各有不同比例的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 。看起来,这与我们信奉的平等、民主的价值有所底触,为什幺会出现这幺不平等的事呢?原来,这种股份制主要在创科产业产生。这些企业的成功繫于创办者的创意和超前的洞见,故此需要掌握重要的决策权和主导权,带领企业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他们又需要大量资金,才能大规模发展,于是有必要借助股市融资。折衷之下,就产生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让创办人持有较高投票权比例的股份,牢牢掌握企业发展的方向盘。阿里巴巴、Alphabet及Facebook等企业都是以这种模式在美国上巿,而加拿大、丹麦和瑞士等市场也接纳同股不同权制度。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至今只接纳同股同权,遂将同股不同权的创科企业拒诸门外。
现时,香港上市的企业仍以传统业务的企业为主,金融及地产行业佔了市值约44%。一些增长最快速的行业,例如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以及网络软件与服务等企业,在香港股市总市值中佔比均只有约1%。在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过去10年挂牌的新经济行业佔总市值分别达59%及44%,而在香港则仅佔3%,可以说是差天共地。如果再不提供有利条件吸引这些企业,无疑将影响香港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有见于此,当局现时着手研究接受同股不同权实是大势所趋。
当然,我们在吸引资金来港之余,同时也要保障小股东的利益。事实上,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市场也有相应措施,值得本港参考。例如,美国法制就赋予小股东「集体诉讼权」(class action)。若拥有较多投票权的股东在决策上令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小股东就可以行使「集体诉讼权」,由一名原告人代表全体小股东兴讼,追讨相关赔偿。香港大可以因应自身情况,借鉴海外的做法,相信办法总比问题多,必定能拟订出适合香港市场的规章制度。
政改由此得启发
同股同权,可以说是金融市场的一人一票,固然能彰显公平,但却削弱管理层的决策权。同股不同权则堵塞了有关流弊,但同样会有其他问题。世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政治制度如是,金融制度也如是。我们做的只是趋利避害,权衡轻重,故此,制度须因应一时一地有所改变。在同股不同权这件事上,香港的政治改革也可以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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