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权力源自中央授权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12月06日


学研社研究员陈凯文

十九大之后,中央拥有香港全面管治权的问题,一直受到坊间的关注,舆论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论点。以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为例,在他较早前撰写的一篇文章中,除了质疑内地国家安全法可否引进香港之外,还谈到了中央是否真的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曾钰成表示:「假如这『决定权』是完全的、绝对的,今年的行政长官选举早已按人大常委会『八三一决定』进行了。」如没有理解错误的话,曾钰成似乎认为,由于港府提出的特首普选方案被立法会否决,便是意味着中央没有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权。然而,我们谈论全面管治权和政制发展问题之时,必须先了解几个客观事实。

中央具全面管治权

首先,中央拥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其权力来源和法理依据,乃是来自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制订的基本法。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委员会,不会亦不能颁布一项无视基本法条文的宪制性决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的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赋予了立法会权力,可以否决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正是中央拥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才可将这样的权力下放给香港的立法会。

其次,根据人大常委会2004年所颁布的释法文件:「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至于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方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则须先由特首向人大常委会递交报告,再由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而确定。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可以如何修改的决定后,若是政改方案不获立法会通过,便沿用之前一届的产生办法。

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来只有硬性规定可不可以改,当人大决定不可以改时,港府便绝对没权擅自提出修改。例如:2004年的「四二六决定」中,规定了香港在2007/08年不可实行双普选,港府便无权擅自提出双普选的方案。同理,「八三一决定」第五点,规定了2016年的立法会不可实行普选,港府也不能提出2016年的立法会改行普选。

立法会可否决政改

相反,回顾过去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当其提出可以修改时,根本从来不是硬性规定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方法必须要改,以「八三一决定」的第一点为例:「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便是一开始便用了「可以」二字,即是届时香港既可以实行特首普选,也可以不实行特首普选。

「八三一决定」第四点更详细列明了香港不实行特首普选的情况:「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正因如此,当立法会否决了港府的特首普选方案后,2017年的特首选举便必须严格按照「八三一决定」的规定,沿用2012年的产生办法。

由此可见,即使立法会的政改否决权,本来便是源自中央授权,也是中央拥有香港政治发展决定权,以及中央拥有香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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