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敏盈
今届立法会共有6人因为渎誓而被取消议员资格,消息传开,普遍认为判决公平公正,立法会少了这几个「有破坏,无建设」的异类,正能量将得以上升,有利将更多的精力聚焦于经济发展及改善民生上面。
然而一些反对派顽固分子及「港独」人物,却不甘心失败而蓄意反扑,除抛出反对派要「总辞」并威胁引发社会动蕩外,还公开替六人鸣冤叫屈,用十分具煽动性挑衅性的语言,宣称他们是「市民通过选票选出来的议员,具有无上的权利,在立法会内所有言论行为不必对外负责,没有选民的弹劾否决,政府无权取消他们资格,这是西方各国惯例」等等。
各国对宣誓均严格规定
这分明是一种错引误导,混淆视听的欺骗。其实,不必说议员身负民众的重託,他们都必须要以大多数选民乃至整个社会福祉为最大考虑,谨言慎行,尽忠职守。最起码要有一个谦恭识礼,文明守规,有理有节的正面形象,而不是口没遮拦,粗鄙低俗,胡闹失态的市井无赖模样。事实上,外国的立法机关同样有宣誓规例,同样有法例对议员言行作出规範。英国下议院要求当选议员就职时宣誓效忠英皇,否则不能领薪、不能辩论及表决、罚款500英镑(约4700港元),甚至可被视如「已死之人」(As if they were dead)令议席出缺。
英国下议院明文规定,对破坏下议院的特权、蔑视下议院权威的行为,该院有权予以惩处。其範围主要包括:在院内捣乱,破坏议会秩序、拒绝就职效忠宣誓及拒绝向下议院的委员会作证、向下议院的委员会作伪证、干扰别人向下议院的委员会作证、阻碍议员进出议会大厦、议员蓄意向下议院说假话、对议员行贿、试图威胁议员的行为、侵扰议员、发表诽谤下议院或议员的材料、过早泄露下议院委员会的议事、阻碍或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下议院官员;诽谤下议院议长、副议长的人品或公正等行为;下议院皆有权施加处罚。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议长予以训斥;驱逐出下议院,乃至剥夺其议员资格。
德国政府也明文规定:「因拒绝宣誓的议员必被免职。如果他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而规定的誓约,那幺该议员必须被免职。」
在我国,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文件并规定,对于不执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应当规定其法律责任。比如,对已经任职但没有宣誓的,规定不得到职,规定其履职行为无效;对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可以通过法定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
六人有悖情理法规
对照一下香港这六位被法律宣判失去议员资格者,类似他们的种种有悖情理法规,有失议员身份的丑恶表演,若按各国所定法规,早该严惩不贷了,岂能如香港这般宽容,20年来到今年才严惩?
被判六位议员,有市民称是辜负了选民信任与期望的立法会「老鼠屎」。不少市民说,这种素质和表现的人,除了露乖出丑,如何让人相信他们会为社会公义公益作出有利有建设性的贡献?取消他们的议员资格实乃昭彰天理,顺应人心。
港人都应该看到,这次法庭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1月就此条文作出的释法,以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等相关案例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十分充分的法律理据,而且也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议会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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