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範广西土地徵收程序,完善徵地工作相关措施,保障被徵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基层做好徵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
《意见》明确了土地徵收程序4个阶段:批准启动徵地前期工作阶段;开展徵地前期工作阶段,分为开展拟徵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徵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6个程序;徵收申请及审批阶段,明确申请主体及审批主体;徵地批后实施阶段,明确发布土地徵收公告并组织实施的主体。
《意见》针对市县遇到的难点问题明确了处理措施。一是对拟徵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配合土地调查核实的,明确其被徵收土地的情况以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调查结果为準。二是拟徵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明确其补偿情况以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準。三是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定的,明确市、县政府可依法作出拟徵地补偿安置决定。四是评估结果为高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缺乏可靠防範措施及处置预案将中风险化解为低风险的,不得批准徵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有可靠防範措施及处置预案将中风险化解为低风险的,可以批准徵地,但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加强防範、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被徵地农民合法权益。主要从严格执行徵地区片综合地价、规範徵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拓宽被徵地农民安置渠道等3个方面提出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徵地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有效保障被徵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范雁阳 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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