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时评】公僕宣誓立规理所当然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1年01月29日


公务员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乃理所当然。公务员事务局昨向各政策局及部门发出通告,全体公务员除已签署者外均须签妥及交回声明,高级职位者并须宣誓。局方强调,宣誓及声明内容仅反映公务员的基本责任,而非引入额外要求,如四周内未签、拒誓有可能被终止聘用。

基本法第104条订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会成员、立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就职时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因应「一国两制」的实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去年香港国安法第6条进一步订明,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故此,当局要求全体公僕作出声明或宣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及国安法的要求,而透过通告附件详细列明什幺情况构成违反(或不违反)声明,一旦违反又将如何按现有机制採取相应纪律行动,一切有规有矩、讲清讲楚,既利于公务员更好办事、有规可循,亦利于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通告附件指出,违反誓言或声明的行为或有许多形式,不能尽列;然而,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看待。其一,是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港主权、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特区事务、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种行为,均属违反声明;不难发现,相关要求基本与香港国安法看齐,本来已是法律不容行为,公务员不能触犯绝对顺理成章,定罪以后予以即时解僱亦绝对合理。其二,是公务员作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以暴力扰乱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损害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声誉,藉以动摇特区政府的管治和施政;跟上类同,相关行为同样违反了香港法律,也违反了效忠特区的原则。

其中,效忠特区是否等于不能反对政府的政策或决定?文件明确指出,公务员提出反对意见,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违反声明,显示其言论自由不受影响;惟当表达个人言论时,导致社会把相关言论与其公僕身份关连起来,导致他人觉得或怀疑是在执行职务时可能偏袒,或受个人政治信念或党派政治联繫所影响或支配,或以公务员身份表达与政府立场相违背的意见,或把公共资源运用于党派政治目的,以上皆属违反声明 简言之,就是公务员可以个人身份发表意见,但就不能牵涉到整个政府或其他组织。其实,这在其他机构如私人企业等本就稀疏平常,签约时都会要求受聘者不能违背机构利益甚或以权谋私,否则可以炒鱿。与私营市场不同,《公务人员(纪律)规例》纵有处分机制,但他们亦有「铁饭碗」,资料显示每年仅得十至廿宗被革职个案;现在局方订明规範与罚则,无疑更好避免「无王管」之窘,亦与基本法及国安法接了轨。其实,如果公务员真心实意效忠香港、服务香港,则根本无须害怕声明、拒绝宣誓。就似去年7月1日起加入的公务员,已悉数作出了声明或宣誓。全面準确贯彻「一国两制」,确保公僕尽忠职守、对港负责实在不可或缺。

今日时报评论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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