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尊重选举主任依法办事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2月10日

应尊重选举主任依法办事


周庭在记者会上展示选举主任裁定其参选提名无效通知信。

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的「香港众志」成员周庭,27日被选举主任依法裁定参选资格无效(DQ),理由是周庭所属的「香港众志」主张「民主自决」,底触《基本法》和「一国两制」,难以信纳她会真心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不符合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

立法会选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作为参政的人士,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办事,而《基本法》就是所有参政者、从政者最根本、最首要的游戏规则,必须遵守。选举主任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把关,独立地以法律条文和事实为根据来检视资格,拒绝批准主张「港独」或「自决」的人士参选,确保选举合法、公开、诚实和公平,乃恪尽职守、依法办事之体现,应当予以尊重。

泛民对DQ一事反应激烈,昨发起集会对选举主任的决定横加指责,质疑「违背政治中立」、「权力过大」、「剥夺很多香港人的政治权利」云云,然而事件的本质是政治性质还是法律性质,已经很明确。《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的「依法」二字清楚表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基本法》104条规定,任何人士如欲成为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这其实就是非常明确的法律要求,因此,凡提出「港独」、「民主自决」、「地方自治」等分裂主张的人,均不符《基本法》要求,偏离「一国两制」方针,不具备成为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条件,其实没有任何争议。

而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规例》和《立法会条例》,已赋予选举主任有认定参选人提名是否有效的权力。对于「香港众志」及周庭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市民从他们平时的言行观察不难作出评判,现在选举主任提出了充分的理据,所列举和引用的资料真实可查,乃对事实情况客观进行判断,并依法作出提名无效的决定,非取决于个人信念喜好,更不是政治审查。无论从履职尽责的角度看,还是从专业素养的角度看,选举主任的裁决于法于理都无可挑剔,周庭被DQ完全是咎由自取。

包括选举提名在内,依法办事是香港一直以来坚持的核心价值和优势所在。有志投身政治者,应当清楚有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就是要符合《基本法》。在《基本法》内,任何人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受到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海阔天空;若有人坚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绝无限制,想绕过《基本法》,执意「另搞一套」,必然会寸步难行,还要付出法律代价。有声音指,DQ周庭会激起泛民阵营的怨忿,有利他们打悲情牌,更增其胜算。当然,从选举算计来说,确实或会对建制派的选情构成压力。但法律就是法律,不应以「政治利害」看待,这也不是选举主任要考虑的事情。事实上,不让任何提倡「港独」或「自决」的人进入建制,损害「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才是事情的根本,这可不是能用「选举一时得失」来比较的,当中相差不以道理计,切不可颠倒了是非,错乱了因果。

今日时报评论员 周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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