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令人振奋。经历了近一年的社会动荡,即将出台的港区国安法既是止暴制乱的及时雨,更是确保经济重新出发、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
确保法律尽快落地
《决定》通过后,下一步就是港区国安法的起草工作。经过黑暴和新冠疫情的双重打击,香港经济已经面临严重困难和空前挑战,失业率屡创新高,社会撕裂也日趋严重。因此,作为中央力挽狂澜、扭转乾坤的关键举措,立法工作宜快不宜慢,务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律条款和执行机制的制定。
此外,由于港区国安法将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直接实施,无须经过本地立法的适应化程序,所以在订立过程中,可考虑广泛徵求香港各界人士的建设性意见,既确保法律颁布实施后能立竿见影改变香港目前的种种乱象,修补社会裂痕;同时,也要尽量使相关条款能与香港现有的法制衔接协调,一方面保证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能继续维持香港高水平的法治标準,令全球投资者继续投下信任票。
明朝首辅张居正有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港区国安法立法,可谓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要使得其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关键还在于执行。
在执法主体方面,建议中央有关机关尽快在港设立专职负责国家安全的工作机构,作为中央驻港机构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能职责和执法权限。同时,督促特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门负责国家安全的部门,与中央在港国安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艰巨任务。执法过程中,中央在港国安机构对中央负责,但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审判方面,建议设立专门审理国安案件的特别法庭。可参照国际惯例,主审法官不得由外籍法官担任,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才有资格审理相关案件。
此外,鑒于之前反对派和别有用心者常用「司法覆核」等法律手段拖延、阻挠相关判决的执行,甚至还用「起底」「网络暴力」等非法手段恐吓执法者,港区国安法在订立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有所应对。例如,涉及有关国家安全的罪行,香港法庭无权受理司法覆核;同时,对抹黑、恐吓、危害执法者的各类行为,也应制定具有阻吓力的罚则等。
希望即将出台的港区国安法,能够使香港尽快恢复昔日的繁荣和安定,市民可以在这个全球最美丽的城市,继续安居乐业、平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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