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租房税负上调10%系误读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6年12月19日

12月15日,针对网上流传的 深圳即将出台个人出租住房将按10%的税率征收 ,深圳市地税局回应e公司称,此次政策调整并非新规,而是早已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只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据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税负水平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10%或20%系误读。

【背景新闻】深圳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地税局12月14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列明出租房屋个税两种征收方式,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按税收综合征收,个税与多个税种一起 打包 征收,该意见稿是首次将出租房屋应缴个税单独明确列出。

意见稿提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相应费用,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和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附公告原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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