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6日电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鑒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此细则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鑒定的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鑒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鑒定等7个鑒定类别,分别提出鑒定机构和人员登记準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鑒定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以鑒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鑒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鑒定类别的执业範围、鑒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鑒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
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鑒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鑒定机构和鑒定人的监管。
细则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分别对登记评审评分标準、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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