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中插广告是不是代言,爆雷的明星说了不算丨文娱有说法 - 娱乐 - 新京报网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0年07月12日

7月11日,杜海涛工作室针对已“爆雷”的网利宝APP代言一事作出声明。称所谓的“代言”,是在2018年时杜海涛为广告代理商拍摄的中插广告,杜海涛并未与网利宝签署代言合同。言下之意,投资网利宝的投资者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杜海涛本人只是拍摄了一则中插广告,“我可以同情投资者们的处境,但我本人是无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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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工作室声明。


广告商通过中插广告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已是广告界的“业内常态”,而很多明星也以能够接到拍摄中插广告为荣。比如不久前一位艺人称“我没有去拍过中插广告,是我站得还不够高吗?”总之,明星=流量,有了流量就会有广告赞助商们邀请拍广告。但对所拍摄的产品是什幺?功效如何?有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这些问题,对艺人来说,根本不重要。更有甚者,曾经代言某款虚假疗效药品的艺人称“我不可能因为代言药品就去得这个病啊”,沦为一时笑谈。


当被代言的广告出现虚假宣传,广告代言人轻飘飘的一句“我只是拍摄了一个广告,并不是代言人”,这样的说法真的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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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参与的中插广告截图。


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能够成为“广告代言人”,其界定标准并不是说参与拍摄广告的艺人一定要与被代言的赞助商之间签署《代言合同》,根据《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要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针对某一个商品或商家拍摄了广告,那幺他就是“广告代言人”。而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公众人物来说,在不了解商品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商品或商家拍摄广告的行为本身,即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是要承担《广告法》规定的法律后果的,也就是《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所谓不存在代言合同,无非是一种混肴视听的手段,并不意味着代言的艺人对此是免责的。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违法代言广告的艺人们进行处罚,在笔者看来,这始终是一柄悬在代言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来是迟早的事。


事实上,前些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艺人违法代言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但近年来也逐渐有了相应的立法趋势。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购买了明星代言的食品等出现了虚假宣传等问题,消费者如果真的找不到商家,起诉代言的明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笔者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在明星代言、商家宣传方面会有着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但不论如何,仅凭一纸声明就希望自己可以免责的时代已然一去不复返了。


□田晨(法律工作者)

今日时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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