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集】国安法明确区议员须效忠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1年01月29日

学研社成员 文武

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规定所指的「公职人员」应该包括何种人士,特区政府尚未有明确说法,社会上对于区议员是否包含在「公职人员」範围之内,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区议员属公职人员,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国安法中已经十分明确,政府应尽快修订本地法律,落实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包含哪些人

就公职人员效忠的问题,特首在最新的施政报告中提及,特区政府将提交草案,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处理宣誓就职后因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相关的法定程序。

不过,对于公职人员包含哪些人士,区议员是否也是公职人员,是否也须宣誓或签署文件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未有明确的说法,社会上的议论也比较多。有意见认为,区议会用的是公帑,区议员的薪金和津贴亦由公帑支付,属政府建制的组成部分,应当属公职人员,须效忠。但也有意见认为,区议会并非政权机关,也没有列入基本法第104条列明需要宣誓效忠的公职人员之内,故不必宣誓效忠。

区议员是否公职人员、须否宣誓或签署文件效忠,争论不休。有消息指,政府正在研究国安法第6条中的公职人员应包括哪些人士,近期又有人认为,须人大常委会出手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安法第6条中的「公职人员」,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包括哪些人,但对于区议员应包括在其中,国安法已经十分明确,只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国安法,就可以解决区议员是否公职人员、须否效忠的问题。

根据国安法第6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根据这一点,区议员肯定包括在内。而现任区议员中,有一部分公然支持「港独」,不承认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承认中央对香港有管辖权,甚至曾参与意图颠覆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勾结外国势力要求制裁中国及香港特区的行动,这部分区议员不仅没有资格出任议员,甚至连是否有资格当一名合格的香港人也有疑问。

国安法没有区别对待区议会

第6条中的参选或就任公职,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几项选举,而是泛指参选及就任所有的公职。香港现时选举管理委员会举办的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立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以及乡郊代表选举。除乡郊代表选举由民政事务总署负责外,其余均由选举事务处负责。因而,国安法第6条中规定须宣誓或者签署文件效忠人员的範围,理应包括上述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区议员自然也包括在内。

此外,国安法第35条写明,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时丧失候选人资格的範围,也包括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这说明国安法并没将区议员及区议会候选人排除在外,也没有将立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区别对待。

第35条还写明:「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从这段文字看,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都应包括在须宣誓或者声明拥护和效忠的公职人员的範围之内。

国安法生效之后,各项具体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在公职人员效忠方面,区议员应包括在内,国安法条文已经十分明确,特区政府下一步应该落实区议员效忠的问题,将不符合国安法要求的区议员清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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