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是尚方宝剑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09月15日

何子文

有传媒引述消息人士指,由于街头冲突日益混乱,有指特区政府觉得让局面恶化下去,最终可能导致警员或示威者出现严重伤亡,甚至搞出人命,有需要以紧急立法形式,加强在法理上对局面控制的根据。港府经过研判,认为透过现行法例第二四一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进行紧急立法是可行方法。法律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特首很大的权力去应付危急局面,随着暴徒的武力不断升级,暴力冲击对社会的破坏愈演愈烈,如果短期内仍未能有效止息暴乱,暴徒仍然有恃无恐,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这把「尚方宝剑」无疑是让香港「止暴制乱」的重要武器。而且,有关权力载于本港法例,特首就算引用有关权力亦是合情合理合法,理应早作研究。

止暴制乱是当前首务

上周六日的游行,再次演变成大规模骚乱,周六的观塘游行搞得东九龙天翻地覆。周日的荃湾葵青游行,更出现惨烈的白刃战,暴徒利用荃湾旧区狭隘的地形,埋伏包围,发了疯地袭击警员,完全是要置警员于死地,导致多名警员严重受伤,有警员更一度要向天开枪示警。暴徒更在区内到处破坏,毁商舖食肆,之后又到深水埗、尖沙咀搞事,到红隧毁坏。暴徒的「流寇式」袭击再次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再不能有力地止息暴乱,引发严重伤亡恐怕只是时间问题,届时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因此及早「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无疑是当前首务。

事实上,香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律手段让特首使用,例如《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就列明:「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启动,只需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时就可以提出,以这两个多月来的冲击程度,对社会公安的影响,明显已经符合有关要求。

特区政府可用之权

引用这条法例,行政长官即可以绕过立法会,在短时间内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regulations)。有关规例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对刊物、文字、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的检查、管制及压制;逮捕、羁留;对运送人及东西的管制;对财产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没收及处置;修订任何成文法则;及授权进入与搜查处所等。在罚则上,如订定的规定无列明罚则,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2年,不过特首会同行会亦可订明罚则,最高可终身监禁,但不包括死刑。

例如行政长官可以因应连场暴力冲击,暂时禁止各种游行,违者可即时予以拘捕;又如可因应实际需要,对相关人士进行拘捕,冻结资金等制裁;又或可订立各种规例,例如实行「禁蒙面法」,禁止在大型游行上蒙面,这是不少国家都订立的法例;甚至可针对一些具有严重煽动的宣传进行规管,等等,以配合执法及司法部门的工作,而有关规例可以在风波结束后取消。

这完全是法例赋予的权力,也是特区政府可用之权,既然是法律赋予之权,特首引用以应对紧急状态也是理所当然,不但不存在所谓违法的问题,更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是当前「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如果形势持续恶化,特首应果断考虑引用,以免局势失控,令全港陷入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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